蚌埠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
(2025年10月12日蚌埠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公布 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防御雷电灾害的活动。
第三条 雷电灾害防御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其纳入公共安全监督管理范围,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蚌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蚌埠经济开发区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雷电灾害防御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以及相关部门开展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第五条 市级建立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问题。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监测、预警等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会同其他负有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相关标准,科学制定和公布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目录清单。
财政、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文化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商务、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雷电灾害发生情况,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建设。
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农村雷电防护设施建设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鼓励乡镇、街道自建房增装雷电防护装置。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自救知识,提高公众的雷电灾害防御意识和能力。
加强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雷电灾害防御宣传教育,对具体负责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单位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以及相关行业部门、重点防御单位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学校应当将雷电灾害防御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
鼓励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或者参与雷电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雷电灾害防御的需要,加强雷电监测网建设。
大型油气储存基地应当配备应用雷电预警系统。有条件的化工园区应当根据自身规模和产业结构需要配备应用雷电预警系统。开展雷电预警气象业务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制定的气象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第九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雷电监测,及时向社会发布雷电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将雷电预警信息向社会传播,对重大雷电天气的补充预警信息,应当及时插播或者增播。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雷电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通过广播、互联网、电子显示装置等途径及时向本辖区公众传播预警信息,并采取相应的避险措施。
医院、学校、车站、机场、商场、超市、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服务设施和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确定应急责任人、联系人,通过广播、互联网、电子显示装置等途径及时传播雷电灾害预警信息。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雷电灾害防御内容纳入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发电厂、飞机场、火车站、高铁站、加油站、变电站、电信基站、易燃易爆场所等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雷电灾害防御管理机制,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明确雷电灾害防御相关内容,每年组织雷电灾害防御应急演练。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和承办者应当将雷电灾害性天气影响因素纳入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根据雷电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调整活动时间、活动方案或者按照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二条 雷电天气发生时,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应的防御指引或者标准规范,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一)发出警示信息;
(二)组织人员撤离、对留滞人员提供安全的雷电灾害防御避险场所;
(三)停止作业、切断危险源;
(四)停止营业、关闭相关区域;
(五)其他有效的应急措施。
第十三条 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
(一)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构筑物;
(二)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石油化工、燃气、氢气、氧气、炸药、弹药、烟花爆竹、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等易燃易爆物资的场所和设施;
(三)交通运输、广播电视、教育、文化旅游、医疗卫生、金融证券、电力、通信等社会公共服务系统的主要设施及其建筑物的电子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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