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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凌家滩遗址保护管理办法(2)

市和含山县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教育、科技等部门和凌家滩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做好凌家滩遗址历史文化价值的宣传、教育,通过建立文物数字化展示系统、举办凌家滩文化论坛、文物展览、公众讲座、模拟考古等活动,向公众展示和宣传凌家滩遗址及其出土文物的文化内涵和时代价值,普及历史文化遗产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历史文化认同感。

鼓励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凌家滩遗址独特的历史文化价值。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专家学者等开展凌家滩遗址相关的科学研究,加强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挖掘阐释凌家滩遗址的内涵和价值。

第二十条 鼓励高等院校、中小学校与凌家滩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合作,利用凌家滩遗址开展教学、研学等社会实践活动,发挥凌家滩遗址的社会教育功能。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人员到凌家滩遗址参观学习,开展历史文化遗产科普教育活动。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凌家滩遗址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依法查处侵犯凌家滩遗址相关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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