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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2)

  4.“其他支出”明细科目,核算支付的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其他支出。支付其他费用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其他支出”明细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等科目。

  (四)关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会计科目设置及会计处理。

  1.经办机构应当增设“5106 失能等级评估费支出”科目,核算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申请或延续享受待遇,由定点评估机构等经过医保部门认定的评估主体按规定提供失能等级评估服务时产生的,应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的评估费用。

  经办机构应当增设“5107 委托经办服务费支出”科目,核算统筹地区依法依规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有序规范引入社会力量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业务时,依据协议约定应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向其支付的委托服务费用。

  2.经办机构应当在“4001 社会保险费收入”、“5001 社会保险待遇支出”、“3001 一般基金结余”科目下设置“职工参保人群”、“居民参保人群”明细科目,分别核算不同对象的社会保险费收入、待遇支出和结余情况。同时,在“5001 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科目下按照护理类型进行明细核算。

  3.长期护理保险基金预收的城乡居民下年度个人保费,应当通过“2001 暂收款”科目处理,在下年度确认为保费收入。

  三、报表格式

  (一)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收支表格式和编制要求。

  编制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收支表时,应当在“社会保险待遇支出”和“转移支出”项目之间增加“失能等级评估费支出”、“委托经办服务费支出”项目,在“社会保险费收入”、“社会保险待遇支出”项目下增加“(一)职工参保人群”、“(二)居民参保人群”子项目。具体格式如下:

  收支表

  险种和制度:长期护理保险基金                         会社保02表

  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         单位:元

  项目

  本月数

  本年累计数

  一、基金收入


  社会保险费收入


  (一)职工参保人群


  (二)居民参保人群


  财政补贴收入


  利息收入


  转移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


  下级上解收入


  其他收入


  二、基金支出


  社会保险待遇支出


  (一)职工参保人群


  (二)居民参保人群


  失能等级评估费支出


  委托经办服务费支出


  转移支出


  上解上级支出


  补助下级支出


  其他支出


  三、本期基金结余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大病保险支出”项目的列示要求。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当在收支表的“大病保险支出”项目下,设置“(一)商业保险机构承办”、“(二)自行经办待遇支出”子项目,并在“(一)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子项目下设置“其中:划转保费支出”、“风险赔付”、“盈余返还”、“其他支出”子项目。

  四、新旧衔接

  (一)有关基金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对2026年新账的会计明细科目余额进行调整。

  (二)经国家医保局和财政部备案同意后将本年收取的以后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资金确认为本年度暂收款的,经办机构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按照以下顺序进行新旧衔接:

  1.根据2025年预缴的以后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资金的金额,借记“一般基金结余”科目,贷记“暂收款——待确认收入”科目。

  2.按照调整后的期初科目余额编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2026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3.在确认2026年度社会保险费收入时,按照确定的金额,借记“暂收款——待确认收入”科目,贷记“社会保险费收入”科目。

  在编制2026年度收支表时,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较数。

  (三)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应当按照本规定编制2026年财务报表。在编制2026年度资产负债表、收支表时,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较数。

  五、生效日期

  本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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