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亡故患者全流程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卫办医政发〔2025〕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公安厅(局)、民政厅(局)、市场监管局(委、厅)、中医药局、疾控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公安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疾控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和《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亡故患者服务管理工作,提高服务管理规范化水平,维护逝者尊严,优化就医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医疗卫生机构亡故患者全流程服务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        国家疾控局综合司
2025年11月12日
医疗卫生机构亡故患者全流程服务管理规定
 
一、死亡证明签发主体
在医疗卫生机构救治过程中或来院途中正常死亡(含出诊到现场已死亡)的,由负责救治(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明》),《死亡证明》由执业(助理)医师填写。在家中或其他场所正常死亡的,由死亡所在地乡镇(街道)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卫生机构签发《死亡证明》。公安机关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的,由案(事)发地公安派出所依据公安机关相关部门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非正常死亡证明。
二、死亡证明签发流程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死亡证明》填写、审核、用印、发放等工作制度流程并强化落实。医疗卫生机构签发《死亡证明》,医师应当亲自诊查、调查,认真核对亡故患者身份证明信息,准确、完整、及时填写,审核无误后加盖医疗卫生机构死亡证明专用章。对于死因已明确的正常死亡,医疗卫生机构应于死亡发生或逝者近亲属申报后一日内签发《死亡证明》。
三、死亡证明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死亡证明》空白证明管理、发放、废证回收、签发用印信息登记追溯体系,实行证章分离、双人共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疾控部门)要推进与公安、民政部门的信息互通、工作联动,严格防范、惩处违规开具、倒卖《死亡证明》的行为。积极推动《死亡证明》电子化管理。
四、遗体暂存区设置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优化亡故患者遗体转运流程,提高遗体转出效率。确有必要的,可设置遗体暂存区,满足遗体接运车辆到达前临时停放遗体需要。遗体暂存区可在相关重点科室附近根据实际设置,也可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集中设置。已设置太平间的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太平间只提供遗体暂存服务,参照遗体暂存区进行管理。
五、亡故患者遗体转运管理
患者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正常死亡的,相关临床科室应当及时通知家属,按规定开具《死亡证明》,并将遗体转运至遗体暂存区临时停放,等待遗体接运车辆接运。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告知家属拨打殡仪馆服务专线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接运遗体,并配合家属及殡仪馆做好遗体接运工作。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登记核对遗体接运车辆信息,为其出入医疗卫生机构接运遗体提供便利。传染病患者遗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立即进行专业消毒、防疫处理,并通知殡仪馆接运火化。
六、遗体暂存区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亡故患者遗体暂存区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管理和日常工作。建立亡故患者遗体登记台账,完整、准确记录亡故患者信息、家属信息及联系方式、转入科室、转入转出时间、遗体接运车辆信息及遗体去向等,并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和医疗卫生机构、患者家属、殡仪馆之间三方信息核对、信息登记和遗体交接制度。遗体暂存区应当公示相关服务项目目录及收费标准、殡仪馆服务专线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接受群众监督。遗体转出遗体暂存区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场所消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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