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亡故患者全流程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2)
七、亡故患者遗体及时转出
医疗卫生机构内亡故患者遗体应当立即转运至遗体暂存区,严禁停放在遗体暂存区以外的场所,避免影响正常医疗秩序。对于因纠纷等原因将遗体滞留在诊疗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医患沟通妥善处理,对于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及时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置。亡故患者遗体由殡仪馆及时接运,在医疗卫生机构遗体暂存区临时停放时间一般不应超过24小时。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存放时间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协助家属及时将遗体转运至殡仪馆。身份不明、无法联系家属、家属遗弃等特殊遗体,由医疗卫生机构联系殡葬服务机构接运存放,并做好遗体信息登记、相关资料交接和备份保存。
八、医疗卫生机构涉亡故患者服务范围
医疗卫生机构应立足主责主业,不得开展殡仪服务。严禁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任何场所陈列、展示、售卖殡仪服务用品,不得燃点香烛及焚烧祭祀用品等。严禁外包或以其他形式由第三方运营、管理遗体暂存区(或太平间),严禁通过出租出借场地、与第三方合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相关组织或个人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提供殡仪服务。医疗卫生机构严禁接收和存放院外来源的遗体,不得承担其他部门委托的遗体存放业务。严禁使用院前急救车辆、非急救医疗转运车辆转运遗体。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内部重点场所巡视管理,防范并及时制止社会人员在本机构内开展殡仪服务的行为。
九、亡故患者及家属个人信息保护
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亡故患者及家属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对接触亡故患者信息的医疗卫生专业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含第三方机构工作人员)等强化教育培训,提高遵规守法和患者信息保护意识。要严格规范本机构工作人员行为,不得代替丧属与殡仪馆及其他组织和个人联系殡仪服务事宜,不得违规提供丧属信息,不得推荐、诱导、强制丧属到指定殡葬服务机构接受服务,不得与其他组织和个人内外勾结诱导丧属高消费。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向亡故患者家属发放相关信息告知单,提供正规殡葬服务机构联系方式供家属自主选择,进行保护隐私信息、防范诱导消费宣教提醒,作出不泄露亡故患者信息承诺并提供相应举报电话。要完善患者及家属个人信息保护技术手段,加大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重症监护室、遗体暂存区(或太平间)等重点区域巡视检查力度,防范并及时制止社会人员“蹲点”“扫楼”。
十、部门协同监管
各级卫生健康、公安、民政、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工作协同,落实部门职责,加大监管力度。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具《死亡证明》和内部遗体暂存场所的管理力度,规范涉亡故患者服务,严肃查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倒卖泄露亡故患者信息行为。民政部门要监督指导殡仪馆按有关规定及时接运遗体,将殡仪馆服务专线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电话、遗体接运车辆信息等告知医疗卫生机构并动态更新,及时向医疗卫生机构宣讲殡葬服务管理政策规定,及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移交有关组织和个人在医疗卫生机构内的违法违规开展殡葬服务线索,严肃查处有关组织和个人擅自进行遗体接运、存放、防腐、整容、火化等服务行为。公安机关要落实非正常死亡证明开具职责,依法查处扰乱医疗卫生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严厉打击涉殡葬领域违法犯罪问题。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查处医疗卫生机构周边殡葬经营主体价格违法、违规收费及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十一、违规违纪违法问题查处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强化问题线索查处工作,建立线索移送机制,并加强与民政、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沟通。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多渠道收集线索并认真开展核查。对核查发现的问题,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形成有效震慑。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犯罪问题、涉嫌其他违法或犯罪问题,要强化纪法衔接、行刑衔接,按照职责权限,移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处理。对于其他部门调查处置并转送的涉及卫生健康系统的案件,要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理。
十二、政策法规宣传引导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亡故患者相关服务流程的宣贯培训,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提升全体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规范服务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公众政策知晓率,引导亡故患者家属选择正规殡葬服务机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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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