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非银行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管理办法》的通知(2)
  (二)违规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合并或者分立的;
  (三)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犯罪活动的;
  (四)为电信网络诈骗、跨境赌博等非法活动提供支付服务的;
  (五)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行政处罚的;
  (六)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确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行业监管要点、市场发展情况和支付机构风险特征等因素,适当调整评级要素、评级要点和评分原则,并于每次分类评级工作开展前明确。
  第三章 评级结果及运用
  第十一条 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结果分为A(AAA、AA、A)、B(BBB、BB、B)、C(CCC、CC、C)、D、E,共5类11级。
  评级得分在90分(含)至105分为A类,其中,100分(含)以上为AAA级,95分(含)至100分为AA级,90分(含)至95分为A级;75分(含)至90分为B类,其中,85分(含)至90分为BBB级,80分(含)至85分为BB级,75分(含)至80分为B级;60分(含)至75分为C类,其中70分(含)至75分为CCC级,65分(含)至70分为CC级,60分(含)至65分为C级;30分(含)至60分为D类;30分以下为E类。
  第十二条 支付机构在评价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被评定为E类机构:
  (一)未提交自评报告和说明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二)被司法机关认定违法犯罪的;
  (三)超出经批准的业务类型或者经营地域范围开展支付业务的;
  (四)存在《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令〔2024〕第4号发布)规定的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情形的。
  第十三条 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结果是衡量支付机构经营状况和风险程度的重要依据。
  A类机构:评级结果整体优异,经营规范,无违规情节或违规情节轻微,风险防控能力强。
  B类机构:评级结果整体良好,经营较规范,违规情节较轻,风险防控能力较强。
  C类机构:评级结果整体一般,违规情节一般,风险防控能力一般。
  D类机构:评级结果整体较差,违规情节较重,风险防控能力较弱。
  E类机构:评级结果整体差或存在直接被评定为E类的情形。经营中存在严重违规情节,风险防控能力弱。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充分利用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结果,将评级结果作为制定监管计划、合理配置监管资源,采取审慎性监管措施的重要依据,结合分类评级结果,深入分析支付机构存在的风险及其成因,确定支付机构监管重点以及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频率和范围,督促支付机构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结果,按照以下原则确定监管重点,制定监管计划及措施,进行差异化监管:
  (一)对A类机构,要求限期整改存在问题,不采取特别的监管措施。
  (二)对B类机构,除要求限期整改存在问题,还应当进行监管谈话,每年至少约谈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代理人,以及董事长和总经理一次,直至整改结束。
  (三)对C类机构,除要求限期整改存在问题,还应当提高监管谈话频次,每半年至少约谈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代理人,以及董事长和总经理一次,直至整改结束。同时,视整改情况将其列为下一年度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对象。
  (四)对D类机构,除要求限期整改存在问题,每半年至少约谈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代理人,以及董事长和总经理一次,直至整改结束外,还应当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1.将其列为下一年度执法检查“双随机”重点抽查对象;
  2.列入日常非现场监管重点关注对象,强化备付金存放与使用、支付业务合规性等方面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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