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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施工噪声污染防治规定(2)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施工噪声污染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

针对投诉、举报反映的重大、疑难问题,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信访、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水利、综合执法等部门进行联合会商、协同办理,推动解决群众身边突出的噪声扰民问题。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款规定,未公布相关信息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高考、中考期间在考场周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限定时间内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室内装修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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