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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瓯柑保护发展条例(2)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或者擅自移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的保护标志。

第十条 本市对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实行长期保护,保持瓯柑种植规模和种植条件稳定。瓯柑种植生产所需要的设施用地,必须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核心保护区内,除国家重大项目、防灾减灾项目、重要水利及保护设施项目、湿地保护项目等需要外,不得改变瓯柑种植功能。

重点保护区内,除市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外,不得改变瓯柑种植功能。

第十一条 因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项目情形改变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瓯柑种植功能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经批准减少的瓯柑种植面积和具体位置书面告知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因前款规定的情形导致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瓯柑种植面积减少的,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面积不减、种植条件不降的要求及时补足。

第十二条 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砍伐、损毁正常生长、结果的瓯柑植株的;

(二)闲置、荒芜瓯柑用地或者改种其他农作物、林木的;

(三)建坟、露天采矿、挖砂、取土、挖塘养殖,破坏种植条件的;

(四)倾倒、堆放和处置固体废弃物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瓯柑种质资源普查和收集工作,建立种质资源档案,并向社会开放。

瓯柑种质资源普查工作每十年开展一次。

第十四条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核心保护区所在地管理机构在核心保护区内组织建设瓯柑种质资源圃。

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本地组织建设瓯柑种质资源圃。

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建设瓯柑种质资源圃。

瓯柑种质资源圃建设规范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以及个人开展瓯柑种质资源的鉴定、评价利用等科学研究,利用现代科学技术选育优良单株和品种。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瓯柑品种登记的指导服务与监督管理,鼓励和支持开展瓯柑品种登记。

第三章 种苗与种植管理

第十六条 本市生产经营瓯柑种苗应当依法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依法从事瓯柑种苗生产经营活动。

申请领取瓯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品种以及专业人员等条件。

瓯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瓯柑种苗生产经营者应当真实、完整保存瓯柑种苗生产、加工、包装、销售等环节形成的原始记录或者凭证,建立瓯柑种苗生产经营档案。

瓯柑种苗生产经营档案保存期限不得低于五年。

第十八条 市、相关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规范瓯柑优良品种的繁育、示范和推广,依法推动瓯柑良种繁育基地建设。

取得瓯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具备一定规模的种苗产出能力的,瓯柑种苗生产经营者可以向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瓯柑良种繁育基地的认定申请,经市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标准予以审查和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瓯柑良种繁育基地认定有效期为五年,届满后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重新认定。

第十九条 市、相关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推动优质瓯柑生产基地建设,促进瓯柑生产标准化、规模化。

优质瓯柑生产基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瓯柑保护发展专项规划要求;

(二)有科学的种植技术规程,实行标准化生产;

(三)建立质量控制体系,种植的瓯柑质量安全可追溯,近三年来无质量安全不良记录;

(四)已经形成规模种植,种植面积在三十亩以上,种植时间在五年以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优质瓯柑生产基地认定有效期一般为五年,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瓯柑良种繁育基地、优质瓯柑生产基地应当设立保护标志,标明认定单位、建设主体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瓯柑种苗生产技术和瓯柑种植技术规范,推广绿色种苗生产和种植技术,促进瓯柑良种繁育和种植管理,提升瓯柑品质。

市、相关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土壤和水质监测;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建立完善快速检测站点,推广应用新型快速检测技术,对种植过程中的农业投入品使用以及采收前的瓯柑产品进行风险监测。

第二十二条 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属地负责、绿色防控、联防联控的原则,建立健全柑橘黄龙病等病虫疫情防控机制,推行种植无病种苗、防治柑橘木虱等媒介、清除病株的防控措施。

市、相关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落实植物检疫措施,实施柑橘木虱统防统治,组织开展柑橘黄龙病调查和监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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