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瓯柑保护发展条例(3)
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柑橘黄龙病防控有关技术规程,组织开展瓯柑黄龙病普查并督促瓯柑生产者清除病株。
瓯柑生产者应当履行主体防控责任,落实无病种苗种植和木虱防控措施,及时清除黄龙病病株,依法做好黄龙病病株无害化处理工作;瓯柑生产者逾期未清除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清除病株。
第四章 产业促进与文化传承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加大瓯柑产业基础研究投入,支持种质资源保护与新品种选育、科研平台共建、关键技术攻关以及成果转化应用。
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和个人加强科技创新合作,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新模式的技术研发,开展功能性内含物质提取和高值化衍生产品开发,延长瓯柑产业链,增加瓯柑行业附加值。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瓯柑产品加工的技术指导和服务,支持瓯柑加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标准化、规模化生产经营水平。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瓯柑产品的宣传、推介,举办或者支持举办展示展销活动,组织瓯柑生产经营者参加展销会、交易会、博览会等活动,推荐瓯柑申报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提升瓯柑产品知名度,拓展市场渠道。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推动瓯柑产业与特色旅游、休闲观光、历史文化等融合发展,组织开展特色文旅活动,打造旅游品牌,提升瓯柑产业综合效益。
鼓励瓯柑生产经营者加强与旅游企业合作,开发文化创意、旅游产品,支持个性化定制。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和落实瓯柑品牌培育、保护、运用机制,推动公共区域品牌建设。
鼓励和支持瓯海区现辖行政区域内的瓯柑生产者申请、使用瓯柑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
鼓励和支持瓯柑生产经营者依法注册自有商标,申请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农产品认证,加强品牌建设。
第二十八条 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扶持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建设,加强保护区瓯柑种质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品牌建设、经营主体培育、设施建设等,提升瓯柑生产能力和瓯柑品质。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等主管部门,推动土地利用方式优化,拓展瓯柑可种植区域。
第三十条 鼓励和支持运用物联网、区块链、大数据等数字技术赋能瓯柑产业发展。
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将瓯柑纳入省数字化追溯管理重点品种目录,指导瓯柑生产经营者依法落实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实现种植、加工、贮存、运输、销售全产业链信息可追溯。
第三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瓯柑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推动建立全产业链社会化服务体系。
第三十二条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瓯柑产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强瓯柑产业项目信贷支持;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瓯柑相关保险服务。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重视瓯柑保护发展人才的培育,在参加职称评定、工匠选拔上给予鼓励、支持。对瓯柑保护和发展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褒扬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以瓯柑为主题的文化活动,挖掘、整理瓯柑文化资源,加强对瓯柑文化遗产、传统加工工艺的保护和传承。
鼓励和支持开展瓯柑文化研究,建设瓯柑文化展示场馆、瓯柑综合服务机构,展示瓯柑产品和瓯柑历史文化。
鼓励和支持瓯柑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传承传播活动。
鼓励和支持开展瓯柑相关的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申报等工作。
鼓励和支持建设研学实践教育基地,开展与瓯柑保护相关的教学、研学等活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破坏或者擅自移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保护标志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擅自砍伐、损毁瓯柑植株或者闲置、荒芜瓯柑用地或者改种其他农作物、林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有建坟、挖砂、取土、挖塘养殖行为,破坏园地种植条件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被毁坏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瓯柑生产者未落实木虱防控措施,及时清除黄龙病病株,做好黄龙病病株无害化处理工作,引起柑橘黄龙病疫情扩散,情节严重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除治,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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