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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6)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封堵、改变专用烟道或者向城市地下管道排放油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阻碍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侮辱、伤害正在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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