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2025年12月10日衢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公布 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合理有效利用地下空间,保障城市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包括用于集中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运行维护等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等用地红线范围内自用的地下管线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军事等专用地下管线的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协调管理、资源共享、安全保障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的用地和规划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文化广电、公安、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管线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鼓励城市地下管线科技创新,推广应用管线相关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的智能化水平。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八条 城市地下管线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编制城市地下管线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地下管线专项规划应当与道路、人防工程等相关规划相协调,与详细规划做好衔接。各类城市地下管线专项规划之间应当相互协调。
第九条 城市地下管线的专项规划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城市地下管线专项规划应当合理确定管线的规模、空间位置和走向;除特殊情况外,城市地下管线走向应当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管线之间的互相干扰,同类城市地下管线应当合并规划建设。
第十条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建设工程立项手续。
与道路等主体建设工程同步实施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主体建设工程立项文件中应当载明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内容。
第十一条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与道路等主体建设工程同步实施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主体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证中应当载明城市地下管线内容。
各类工程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区域及毗邻区域内的城市地下管线现状,城市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做好配合。
第十二条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规划许可要求,结合城市地下管线现状,开展管线工程设计。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含城市地下管线的容量、管径、位置、走向和主要控制点标高等内容。
与道路等主体建设工程同步实施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主体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统筹协调相关单位进行管线综合设计。管线综合设计应当对城市地下管线进行合理布局。
第十三条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组织实施建设工程坐标放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验线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十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工程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完整的测量数据文件、工程测量图等竣工测量成果。
第十五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与道路等主体建设工程同步实施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主体建设工程的竣工规划核实应当包含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内容,并由主体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一并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统筹协调城市地下管线建设需求,制定城市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相衔接。
城市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在城市地下管线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和城市地下管线专项规划,制定本单位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并报送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第十七条 城市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因国土空间规划调整、公共设施升级、技术标准更新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城市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因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或者配套设施维修、更新等原因需要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应当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