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2)
(三)项目已按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且主要建设条件已经落实或基本落实;
(四)项目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不存在政务失信记录;
(五)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批复和下达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申请后,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查,并可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相关管理规定,委托相关单位进行评估。
对经审查后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申报文件,应当予以退回或要求补充报送材料。
第十四条  对于同意安排投资补助资金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批复资金申请报告,核定给予项目的投资补助金额。
对于资金申请报告与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文件合并报送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可以在下达投资计划时合并批复。
第十五条  资金申请报告批复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根据项目实施和资金安排情况,一次或者分次下达投资计划。对于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原则上应分年度下达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  采用贴息方式的,贴息资金总额根据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等有息资金总额、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打捆或切块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由省级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明确的支持方向、支持项目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有关工作要求等,将投资计划分解落实至具体项目。
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当对上述投资计划分解安排的合规性负责,并根据专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通过投资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将投资计划分解落实的具体项目信息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八条  中央预算内年度投资计划编制、执行、监督管理等应当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  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投资建设法律法规,不得擅自改变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法律法规,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安全。严格规范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在项目建成后及时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推动项目尽快投用发挥效益。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要求,通过投资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及时如实报送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下列实施情况,并附具必要的佐证材料:
(一)项目实际开竣工时间;
(二)项目资金到位、支付和投资完成情况;
(三)项目工程形象进度;
(四)存在的问题。
暂不具备条件的涉密项目,使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离线软件或其他适当方式填报,并通过涉密介质进行数据交换。
第二十一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调度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实施情况,督促项目单位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并规范报送项目实施情况,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推动项目顺利建设实施。
第二十二条  对项目不能按时开工建设或者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以及项目总投资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项目单位和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情况和原因,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并可以视情况追究有关方面责任。打捆和切块下达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按照规定的权限办理投资计划调整。
第二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必要时可以对投资补助和贴息支持领域、政策和项目等开展中期评估和后评价工作,并根据评估评价情况及时对有关管理办法和工作方案、政策等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落实项目全过程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对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监督管理机制,强化项目信息共享,加强对投资计划执行、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建设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依托投资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对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加强在线监测、动态监管,并采取抽查等方式开展项目现场监督检查,保证政府投资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项目顺利建设实施。
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对严格依据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要求开展监管,项目出现问题的,应结合监督检查人员工作态度、工作程序方法、客观条件等进行综合分析,该免责的要依法依规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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