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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3)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资金申请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等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根据实际情况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复资金申请报告的;

(二)违反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十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和市(地)、县(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根据情节,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申请,或者调减其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规模,并视情况对其予以通报:

(一)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二)审核项目不严,造成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损失的;

(三)对于打捆和切块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分解和安排出现严重失误的;

(四)投资计划转发、分解或执行慢,或者指导推动投资项目建设实施不力,造成资金沉淀的;

(五)所在地区或所属企业的项目存在较多问题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对监管机构已指出的项目存在问题督促整改不到位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打捆和切块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视情况停止拨付、收回已拨付的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并可自处理之日起1—3年内暂停受理该项目单位的中央预算内投资申请,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依法依规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的;

(四)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总投资等发生较大变化而不及时如实报告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造成资金沉淀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

(七)未按要求通过投资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报告相关项目信息,或者不如实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应当在申请时明确该项目是直接投资项目还是资本金注入项目,其申请程序、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等,按照本办法执行。

对于地方政府直接投资项目,其申请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应当采取直接投资方式安排到项目。对于地方政府资本金注入项目,其申请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应当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到项目,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和贴息等方式。

第三十三条  涉密项目的申报、审核、批复,以及年度投资计划下达等,应严格落实保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三十四条  为了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可以适当简化相关管理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年第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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