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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3)

  第二十三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参与法律援助的指导和监督,规范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流程,加强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服务评价、业务培训、激励保障等工作机制。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通过流程监控、质量评估、案件回访、数据分析等方式,督促法律援助人员提升服务质量。鼓励通过实施法律援助服务积分管理、建立法律援助服务诚信档案等方式,依法实施激励约束。

  市律师协会应当督促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

  第二十四条 市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每年开展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评估数量应当达到全市上一年度已办结法律援助案件数的10%。区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开展法律援助案件评估工作。

  市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将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结果抄送市律师协会,并向社会公布。对评估结果为优良的律师以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市司法行政部门、市律师协会应当予以公开表扬。

  第二十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案件质量、案件难易程度等建立差别补贴机制,以各项补贴标准为基准,上下浮动一定比例,确定不同级别补贴标准。

  法律援助事项经法律援助机构结案审核不予通过或者评估结果不合格的,仅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直接费用,不予支付基本劳务费用。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法律援助工作中违反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是指申请人人数达到10人以上,基于同一或者类似的事实问题、法律问题而提起的劳动争议诉讼或者非诉讼案件。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广州市人民政府2009年8月29日公布的《广州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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