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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2015年11月27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11月27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等四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23年11月30日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25年12月30日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

  第三章 耕地保护

  第四章 土地征收

  第五章 土地利用

    第一节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报批

    第二节 用地管理

  第六章 土地市场

    第一节 政府调控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和租赁

    第三节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或者转租、抵押

    第四节 土地登记、发证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维护土地权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的保护、开发、利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推动节约集约用地,提升用地效率,制止非法占用土地和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

  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应、收回、调整置换、改变土地利用条件和用途、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转为出让方式、农村留用地批准使用和处置等审批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做好辖区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人民政府有关实施本条例的工作职责。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相关工作,做好耕地质量管理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政务和数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协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按照数字政府集约化建设要求,建立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自然资源一体化平台,支撑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土地开发利用、不动产登记、土地调查、生态保护修复、储备土地、执法监督等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对土地利用状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动态监测监管。

  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政务和数据、不动产登记、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土地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土地管理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

  第六条 国土空间规划、基础测绘、土地调查、土地档案管理、地籍管理、耕地保护、宅基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土地征收、土地信息化管理、土地执法等自然资源基础管理工作的经费应当列入市、区年度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七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众意见公开征集、反馈制度。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土地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进行监督,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重大贡献的,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



  第八条 国土空间规划包括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下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符合上级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应当服从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应当相互协同,并与详细规划做好衔接。

  第九条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不得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规划。

  国土空间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后,方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修改。

  第十条 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细化落实国家、省、市发展规划提出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科学有序统筹安排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同步保障乡村振兴发展空间,明确农村建设用地管控要求,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提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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