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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9)

  自抵押权人作出放弃领取土地补偿权益声明或者领取土地补偿权益或者土地补偿权益被提存公证之日起,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依嘱托注销或者变更被收回土地使用权上设立的抵押权登记。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九十二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自然资源执法监督制度,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责任追究制等制度,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十三条 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土地动态巡查制度,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摄、视频监控等手段加强土地违法行为监测,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行为。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土地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制止土地违法行为,并根据职责进行查处或者向负有查处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负有查处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九十四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信用监管机制,对建设用地市场重大失信行为依法实施惩戒,并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第九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耕地保护责任制等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国有自然资源管理情况的内容,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六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区人民政府依法管理和处置。

  第九十七条 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本条例未规定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九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统征土地,是指签订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并付清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已经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认,土地所有权已被征收为国家所有的土地;

  (二)国有空闲地,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未供应利用的国有土地。

  第一百条 本条例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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