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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区域协同规定(2)
  第十三条 本市加强与中山市、江门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先进技术推广以及科学普及等方面的合作,健全政策扶持机制,定期开展交流活动,推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创新及应用转化成果共享。
  鼓励和支持本市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企业等与中山市、江门市有关单位开展联合攻关,研究开发固体废物源头减量、综合利用、集中处置等新技术。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制定有利于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团体标准,推动技术成果产业化应用。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与中山市、江门市人民政府在固体废物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方面的协同机制。
  发生固体废物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时,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及时向中山市、江门市通报可能或者已经发生的污染事件情况,开展联动处置、事后恢复等工作,协同预防和控制污染。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会同中山市、江门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适时联合开展固体废物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协同能力。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中山市、江门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跨区域行政执法联动响应和对口协作机制,加强违法线索移送、案件移送、联合执法、执法协助、信息共享等工作的协同。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范打击非法倾倒固体废物的工作机制,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巡查、电子围栏等技术手段强化对生态环境敏感区、未利用地或者空闲地的动态监管和监控预警,适时与中山市、江门市人民政府对市际交界地区组织开展联合检查。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中山市、江门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业务培训和执法经验交流,开展典型案件分析研判,共同提高执法水平。
  第十六条 本市与中山市、江门市共同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领域司法工作协作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支持和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共同预防和惩治固体废物污染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同中山市、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立协同监督机制,通过联合开展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活动,加强对本规定实施情况的监督。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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