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海岛发展条例
(2025年10月31日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产业发展
第四章 海洋科技
第五章 生态保护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海洋强国战略,加快建设区域性海洋中心城市,促进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以下简称万山区)海岛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万山区海岛及周边海域的规划建设、产业发展、海洋科技与生态保护等活动。
第三条 万山区应当积极推进海域海岛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坚持陆岛统筹、生态优先、创新引领、开放合作的原则,打造国际休闲旅游度假区、国家级海洋生态文明与低碳发展示范区、粤港澳大湾区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示范区。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万山区高质量发展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海岛发展,协调解决发展涉及的重大问题。
市发展和改革、科技创新、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海洋、渔业、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支持海岛发展。
海关、边检、海警、海事、航道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职责支持、指导、协助海岛发展工作。
第五条 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万山区管委会)是市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万山区经济社会管理相关事务,做好辖区内海岛发展各项工作。
万山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海岛发展需要,优化管理体制机制,涉及重大改革调整的,应当提交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六条 市政府应当在海岛基础设施、产业发展、民生保障、陆岛交通、应急救援等领域加大对万山区的支持力度。
市政府应当支持万山区与其他行政区(经济功能区)共同建设海洋产业园区,建立陆海、陆岛合作机制,协同开展招商引资、产业培育等工作。
第七条 万山区应当传承弘扬红色文化,建设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打造海岛海洋文化品牌,培育开拓进取、开放包容的现代海洋文化。
第八条 严格落实容错纠错机制,妥善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对在改革创新、先行先试中出现的失误,依法予以容错免责。
第九条 市政府和万山区管委会应当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单位在产业发展、要素互通、海洋执法等领域的交流合作,推动建立合作机制,创新通关模式,促进要素跨境便利流动。
鼓励港澳企业参与海岛开发建设。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条 市政府应当根据海岛高质量发展需要,坚持规划先行,完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等编制,构建全域覆盖、层级分明、统一有序的规划管控体系。
第十一条 万山区应当落实规划刚性约束,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加强闲置土地处置和盘活利用。
第十二条 万山区应当处理好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关系,立足海岛自然资源条件和生态环境容量,实行建设用地开发强度分区管控。
第十三条 万山区应当按照统一规划、适度超前、统筹兼顾的原则,积极推进与海岛发展相适应的基础设施建设。
市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支持万山区加强海岛基础设施和智慧海岛数字底座建设,推进交通设施、电力设施、供排水设施、能源供应设施、通讯设施、垃圾处理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运营。
第十四条 海岛建筑物、构筑物设计应当符合《珠海经济特区乡村风貌提升条例》关于海岛乡村风貌管控的相关规定。
支持海岛建筑在满足建筑安全、与海岛风貌协调等条件下,利用屋面打造休闲观景平台。具备条件的片区应当开展建筑退缩空间与城市道路一体化设计。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海岛的道路基础设施、康体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园、住宅,应当按照适度集中、节约能源、突出特色的原则,根据海岛的地形地貌特点进行规划建设,实现海岛集约用地。
市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支持万山区确定海岛用地的公共服务配套标准、用地规划条件等指标,建立符合海岛实际的规划控制指标。
市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支持万山区完善海岛房建、市政、交通、水利等建设工程计价调整机制,在项目审批、造价管理、工程实施等方面,优化审批流程和管理制度,形成符合海岛实际情况的工程造价体系。
第十六条 重点保障符合海岛发展的旅游、娱乐、低空、海洋科技等项目用地。鼓励探索有居民海岛土地供应模式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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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