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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海岛发展条例(2)

  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万山区管委会批准,民宿、餐饮、娱乐等经营主体可以对周边不能单独利用的边角地、零星地进行绿化美化,满足游客休闲、游憩的需求。

  第十七条 支持万山区在无居民海岛依法探索点状供岛模式。

  权利人依法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在无居民海岛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可以申请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第十八条 市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项目用海保障,探索推进海域立体分层设权和不动产登记。创新海域分层设权登记模式,对海洋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多层空间进行立体化开发利用和分层管理,促进海域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和有效保护。

  市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万山区探索实施现代化海洋牧场项目用海“标准海”供应,统一开展区域整体海域使用论证等用海前期工作,推进项目用海审批“最多跑一次”。

  万山区应当建立健全低效用海退出机制。



第三章 产业发展



  第十九条 加快推进“海上新基建”,积极发展现代海洋渔业、海洋旅游、海洋会展、海洋工程装备制造等特色产业。培育发展海洋新能源、低空经济、锚地经济等新质生产力,构建现代海洋产业体系。

  第二十条 万山区应当推进现代化海洋牧场建设,发展以养殖为重点,涵盖苗种繁育、饲料动保、病害防控、装备制造、渔港建设、产品加工、冷链物流、贸易营销、品牌培育、金融保险等方面的海洋渔业全产业链。

  加强核心养殖装备及配套养殖设施创新研发,搭建海洋牧场大数据管理系统,发展现代化深远海养殖平台,推动海洋渔业信息化、智能化、现代化发展。

  第二十一条 万山区可以探索利用符合条件的船舶开展休闲渔业经营活动。

  万山区应当加强对相关主体和行为的安全管理,促进休闲渔业健康有序发展,相关管理办法由万山区管委会制定。

  第二十二条 万山区应当坚持“因岛制宜、全域旅游”理念,充分利用自然地理特征和历史文化特色,按照一岛一策打造特色鲜明的海岛旅游品牌。

  第二十三条 万山区应当培育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水上运动项目,引进水上体育运动品牌赛事,建设水上体育旅游基地,推动水上旅游产品综合开发。

  创新水上运动旅游保险模式和保险产品,完善投保理赔制度,保障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万山区应当建立水上运动管理制度,强化涉海旅游安全监管,压实经营主体安全管理责任,提升安全生产意识和突发事件应对处置能力,保障涉海旅游安全有序发展。

  第二十四条 万山区应当科学确定环境容量、游览接待容量和游览线路,根据重要节假日、节庆活动、气候条件、轮渡运力等情况,对游客数量进行调控,并提前在公共媒体、相关码头发布相关公告。

  万山区应当加强旅游景区建设和管理,优化景区管理模式,推进智慧旅游服务平台建设。景区管理办法由万山区管委会制定。

  第二十五条 万山区应当坚持规模化、特色化、品牌化发展方向,推动餐饮、文化、旅游、康养、研学等业态融合发展。

  万山区应当提升酒店、民宿接待能力和水平,制定民宿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支持连片开发海岛民宿,集中设置民宿配套服务设施。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支持利用既有房屋作为食品销售、餐饮、文体娱乐等民宿配套服务设施使用。

  简化海岛民宿改造提升规划审批手续。海岛民宿因品质提升、消防安全、结构安全等需要,在项目用地或者经批准用地范围内进行不增加建筑面积、不影响建筑安全、不改变建筑功能的外立面改造等,经审查后,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不得改变不动产权登记内容。

  第二十七条 鼓励万山区探索游艇租赁创新,根据发展实际,制定游艇租赁管理办法。

  优化游艇旅游配套服务,培育国际游艇展示展销、保养维修、研发设计等业态。

  第二十八条 支持万山区在陆岛货运、海岛文旅、海洋牧场、锚地经济、海岛通勤、综合巡检等领域拓展低空飞行应用场景,构建低空飞行保障体系,培育海岛低空经济产业业态。

  第二十九条 万山区应当建立健全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机制,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产业扶持、人才保障、土地利用、农业技术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和培训指导。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托自身资源条件,参与海岛综合开发、海洋牧场建设、休闲渔业、海洋海岛旅游等产业发展,培育符合海岛实际的特色产业。

  鼓励各类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和个人等参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促进活动。

  第三十条 万山区可以结合各海岛港口发展实际,在确保安全、可行的前提下,探索在港池内符合条件的海域划定部分区域,开展水上运动、旅游观光等经营活动,相关管理办法由万山区管委会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发巨灾保险、政策性农渔业保险、气象指数保险等保险产品和服务,提高保险覆盖范围和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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