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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海岛发展条例(3)

  气象、农业农村、渔业等主管部门应当为开发农渔业气象指数保险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三十二条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海洋产业发展的信贷支持力度,优化信贷投向和结构,开展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和在建船舶、远洋船舶、深远海养殖装备等抵押、质押贷款业务。

  支持涉海企业依法融资,鼓励发展海洋设备融资租赁、供应链金融。



第四章 海洋科技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应当坚持科技创新驱动,加强海洋基础研究,增加涉海公共研发投入,搭建科技创新载体,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构建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海洋产业协同创新体系。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和万山区管委会可以采取财政资助、贷款贴息、奖励等普惠性财政后补助方式,支持和引导涉海企业增加科研投入。

  第三十五条 支持在万山区建设国家海洋综合试验场(珠海)等海洋科技创新平台,推动海洋科研院所、创新创业企业集聚。

  万山区应当发挥南方海洋科学与工程广东省实验室(珠海)等专业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的作用,培育发展海洋信息、海洋装备、海洋生物医药、海洋可再生能源、海水综合利用、深海科技等新兴产业,探索产学研合作新模式。

  第三十六条 支持万山区建立现代渔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先行先试渔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企业培育等新机制,加快发展渔业高新技术产业集群,提高产业集聚能力。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支持万山区海洋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工作,健全海洋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完善海洋科技成果产业化应用服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促进海洋领域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服务,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机制。



第五章 生态保护



  第三十八条 坚持海洋经济绿色发展,健全海洋资源开发保护制度,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科学推进各类涉海开发建设保护活动。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构建以海岸带、海岛和自然保护地为支撑的海洋生态安全格局,健全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制度。

  加强海岛生态保护与治理,探索建立海岛废弃矿山复绿等生态修复工程与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机制;探索建立海洋海岛生态补偿机制及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

  第四十条 支持万山区建立和完善海岛低碳发展规划,系统推进海岛低碳化改造和“零碳岛”建设。

  第四十一条 海岸线保护实施分类保护制度。市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依法划定的严格保护岸线、限制开发岸线和优化利用岸线设立标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万山区应当加强海岸线动态监视监测,开展海岸线保护与利用情况现场巡查,严格落实海岸建筑退缩线制度,完善海岸线整治修复资金投入机制,推进美丽岸线建设。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和万山区管委会应当加强海洋海岛生态资源调查监测,加大中华白海豚、白腹海雕、担杆猕猴、罗汉松、珊瑚等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力度。

  除科学研究等特殊情况外,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或者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自然保护区和白腹海雕筑巢区使用无人飞行器干扰重点保护动物的正常栖息活动。

  第四十三条 万山区管委会应当依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鼓励游客将垃圾带离海岛,万山区可以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万山区管委会制定。

  第四十四条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海漂垃圾等相关涉海污染源综合治理,建立健全长效监督管理机制,严格实施海域排污许可管理,加大入海排污口的监管力度。

  第四十五条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海洋生态保护的宣传和教育,增强社会公众海洋海岛保护意识。

  鼓励从事生产、旅游、垂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积极开展海洋海岛保护公益活动。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应当根据万山区功能定位、管理体制和生态保护的需要,建立有利于万山区建设发展的财政保障体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支持万山区海岛发展。

  支持万山区用好市级政府投资基金,加大海岛建设、海洋牧场、旅游开发、海洋新兴产业等领域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

  支持万山区创新海岛开发市场化运作模式,吸引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海岛建设发展。

  第四十七条 市电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万山区创新供电供水服务模式,对海岛地区供电供水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保障海岛发展的用电用水需求。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大陆岛公共服务资源的统筹力度,支持万山区建立完善民生服务保障机制,推动医疗卫生、公共教育、社会保障、民政服务、综合防灾等市级公共服务资源向海岛延伸,加强海岛公共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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