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海岛发展条例(4)
第四十九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万山区推动海岛交通多元化、品质化发展,完善陆岛、岛际交通网络,保障海岛民生航班出行,开拓粤港澳大湾区城市至海岛水上客运航线。强化海岛交通安全监管和服务保障,对交通流密集区、危险货物运输集中区域等重点水域实行监控管理,合理配备应急资源。
海上交通运输企业落实陆岛交通政策中特定群体船票优惠措施的,市、区政府可以予以财政补助。
第五十条 海岛车辆管理应当以生态环境承载力为前提,严格控制岛内车辆总量。逐步推广使用清洁能源机动车和其他清洁交通工具,倡导绿色、低碳出行。
万山区管委会应当制定海岛观光车安全管理办法,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海岛道路交通安全执法。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应当支持万山区加强海洋人才队伍建设,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机制,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在科技研发、平台建设等方面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政策扶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点状供岛模式,是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新模式,参考“点状供地”概念,在无居民海岛上采取分散式、精准化的用岛供给方式。
标准海,指在提前完成整体海域使用论证、海洋环评等用海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可直接审批或出让用于单个现代化海洋牧场建设的宗海。
智慧海岛数字底座,指通过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构建的海岛全域感知、数据融合和智能应用基础平台,是落实国家新基建战略、推动海岛数字化转型的重要载体。
零碳岛,指通过应用清洁能源、优化能源结构和实施碳补偿措施,实现碳排放与碳吸收平衡的岛屿发展模式。
第五十三条 其他行政区或者经济功能区的海岛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相关工作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参照适用本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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