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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2025年10月31日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三条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构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六位一体”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年度计划,统筹协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儿童主任,协助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人民政府职责。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和实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研究相关重大事项和落实措施;

  (二)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并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三)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检举、控告,协调相关部门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困难帮助等;

  (四)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并按照规定报告工作情况,对履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提出问责建议;

  (五)做好未成年人保护的其他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保障其必要工作力量,并建立完善相应工作机制。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相关工作需要,确定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构和职责分工。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司法保护联动机制,加强司法保护与法律援助、家庭教育指导等制度机制的衔接,定期与相关部门和有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会商,共同研究解决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以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预防犯罪等工作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的,被建议单位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相应处理,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相关检察建议及答复情况报送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组织公安、民政、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依托政务数据平台,实现医疗就诊、强制报告、入职查询、控辍保学、困境儿童保护等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实现未成年人保护全流程信息化动态监测和大数据智慧服务,并保障信息安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八条 每年九月为本市未成年人保护宣传月,集中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宣传活动。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公益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

  第九条 本市在制定公共政策、优化公共服务、加强权利保障、拓展成长空间、改善发展环境中融入儿童友好理念、落实儿童优先原则,全面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市功能布局,优化公共空间设计,推进规划建设适合不同年龄段的儿童友好空间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建设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第十条 对入境到本市学习、生活的未成年人,政府、学校和社会组织应当在入学、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便利、支持与保障。

  第十一条 本市依托12345市民服务热线建立未成年人保护热线,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健康、法律维权、安全保护等咨询服务。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提供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咨询、帮助。

  公安机关应当在学校设置专门信箱,收集有关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

  第十二条 本市建立未成年人保护会商制度,研究解决涉及多部门的重大复杂个案和重点疑难问题。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接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等情形的检举、控告、报告的,实行首接负责制。

  有关部门接到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依法及时移交,情况紧急的先行妥善处置。处理结果应当及时以适当方式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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