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
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市场监督管理、消防、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创新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开展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领域联合执法工作,完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与管理规范。
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属地管理的监管体系,各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各自职能依法履行对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管职责。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共同生活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
第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加强学校家长学校和家长委员会建设,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
妇女联合会应当推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社区(村)家长学校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提供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加上述家庭教育指导活动的,其工作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未成年学生未按时到校的,学校应当及时联系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了解有关情况;未成年学生旷课、逃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与学校应当督促其返校学习。
未成年学生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置。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义务教育阶段未成年学生在读情况定期核查工作机制。学校应当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进行登记并劝返复学;劝返无效的,应当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教育行政部门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学生辍学原因,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劝返复学工作。
第十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全过程管理制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监管平台,提高校园食品安全监管效能。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营养健康管理人员和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学校、幼儿园食堂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立健全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有条件的区或者学校应当实行大宗食品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制度,签订采购合同时应当明确供货者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保证食品安全。鼓励食堂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食品经营信息。
实行集中用餐的学校,教职员工应当与学生共同用餐,实施同餐同菜同价制度。
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对出现严重生理、心理问题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求助专业机构和人员。
学校应当将生命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纳入教职员工全员培训内容和学生教育内容,建立未成年学生心理健康问题筛查、监测和早期干预机制。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设立心理辅导室,配备至少一名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并做好心理或者行为异常未成年学生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保密工作。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高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通过在智能终端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选择适合其身心发展的服务模式和管理功能等方式,避免未成年人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
(二)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关注并及时发现、制止和矫正未成年人不当网络行为,有效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三)督促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游戏时以真实身份验证,防止其使用成年人的网络支付账户、网络游戏账号;
(四)在未成年人遭受网络侵害时及时向网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投诉,并做好心理疏导工作。
学校应当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培养学生网络安全和网络法治意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管理纳入日常管理,并告知学生和家长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校园。
学生确有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校园需求的,须经学生家长同意、书面提出申请,进校后应交由学校统一保管,禁止带入课堂。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的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开展教学活动,合理安排作息,不得占用课间休息时间,不得增加课业负担。鼓励学校为学生提供可以躺睡的午间休息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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