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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条例

(2025年7月14日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数据基础设施
  第三章 数据资源开发
  第四章 数据资源利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激活数据要素潜能,构建数据产业生态,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开放包容、安全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和数据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和数据产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人民政府有关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和数据产业发展的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市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数据资源管理和制度建设工作,负责全市公共数据资源共享体系建设,推进、指导、监督全市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并履行相应的数据安全职责。
  市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市个人信息保护、网络数据安全、数据跨境流动等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数据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其他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工作,并履行相应的数据安全职责。
  第六条 本市推动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多方协同的数据安全治理模式,健全数据安全综合治理体系,强化数据安全技术支撑,将安全贯穿数据供给、流通、使用等全过程。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七条 市数据主管部门会同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加强数据标准体系建设,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教育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开展或者参与数据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
  支持企业、教育科研机构、标准化技术组织等主体建立协同创新机制,依法制定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企业联合标准。
  第八条 市统计部门会同市数据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建立数字经济统计制度和评价体系,完善数字经济产业统计核算体系,开展数字经济评价,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建立数据跨区域协同发展机制,促进数据基础设施互联、数据汇聚融通、场景应用协同,支持服务粤港澳大湾区数据产业协同发展。
  第十条 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数字贸易国际枢纽港,探索建立高效便利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开展数据跨境核心技术攻关,建设跨境可信数据空间和数据资源共享平台。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相关管理工作需要,确定合作区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主管工作机构及相关机构和部门职责分工。


第二章 数据基础设施


  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将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作为财政支出重点予以支持,逐步提高数据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投入总体水平。
  建立财政投入、企业投入以及社会组织和个人投入的多元化投入体系,完善数据基础设施、数据资源、数据产业等各方面的创新投融资体制,推动全社会参与数据资源开发利用。
  第十二条 本市统筹推进算力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多元泛在、智能敏捷、绿色低碳的算力支撑体系。
  支持企业在重点领域、重点产业建立公共算力服务平台,融合数据、算法、算力和应用场景,开展综合性应用集成创新。
  第十三条 本市统筹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构建高速泛在的数据传输网络,为数据大规模流通提供高质量通道,形成高效稳定、安全可控的网络服务体系。
  第十四条 本市统筹推进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支持可信数据空间、区块链、隐私保护计算等技术创新和应用。
  支持各领域市场主体依托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提供数据存证的存储、查询和验证服务。
  推动数字身份凭证的应用,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商务活动中使用数字身份。
  第十五条 结合产业发展需求,推动建设多种类型的可信数据空间。支持行业龙头企业和链主企业牵头建设可信数据空间,带动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生态合作伙伴等协同开放共享数据资源。
  可信数据空间运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保护用户隐私、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可信数据空间的参与者应当以合法、合规、标准的方式提供数据产品和服务。
  第十六条 支持数据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市场主体建设多种类型的服务平台,构建多层次的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体系。
  统筹完善数据跨境服务体系,建设数据跨境服务中心和数据跨境服务平台,在重点产业园区优先布设服务站点,推动建设数据跨境安全管理示范基地。
  市网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指导数据跨境服务中心、服务站点、服务平台和安全管理示范基地等的建设与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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