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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条例(2)


第三章 数据资源开发


  第十七条 本市建立一体化数据资源体系,支持公共数据和非公共数据融合创新应用。健全数据资源管理机制,优化数据资源配置,扩大数据资源供给。
  第十八条 市数据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公共数据资源统一管理体系。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逻辑集中、物理分散”的方式实施公共数据的汇聚和应用,实现公共数据应汇尽汇、统一管理。
  本条例所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是指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依法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及提供电力、水务、燃气、通信、医疗、教育、公共交通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公共服务的组织。
  第十九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一项数据一个数源单位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标准规范收集公共数据,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进行收集。
  公共数据收集工作涉及多个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的,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明确牵头收集的机构并将其作为数源单位。
  第二十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落实数据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数据管理工作制度。编制、更新和维护本单位数据目录,落实数据管理标准规范,加强数据治理,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性评估。
  第二十一条 市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市数据资源普查工作,指导、监督各相关单位进行数据资源普查。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全面梳理本部门、本机构收集、产生以及通过其他方式形成的数据资源,按要求完成数据资源普查登记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引导本行业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数据资源普查。
  第二十二条 市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公共数据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规范。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数据全过程质量管理体系,提高公共数据质量管理能力,加强公共数据收集、存储、加工、传输、共享、使用、销毁等标准化管理。
  数据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企业开展数据管理国家标准实施工作,推动企业规范数据管理,提升数据质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公共数据存在错误、遗漏的,可以向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提出,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校核、更正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三条 本市实行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市数据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数据分类分级的相关规定,组织推进公共数据分类分级管理。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数据分类分级管理相关规定,统筹推进本行业数据的分类分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数据资源目录统一管理、发布和动态更新机制。
  数据资源目录是本市数据资源汇聚、共享、开放以及开发利用的依据。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动引导本行业数据纳入数据资源目录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的非公共数据采购需求。
  由财政性资金保障运行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为依法履行职责,可以申请采购非公共数据。通过财政性资金采购数据的,应当纳入信息化项目管理进行审核。
  第二十六条 本市实行数据资源登记制度。市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相关规定,设立或者指定数据登记机构,建立数据统一登记平台,组织实施数据资源登记工作,依法颁发数据资源登记凭证。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及时登记公共数据。通过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非公共数据在采购前原则上应当完成相关数据资源的登记。
  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依托数据统一登记平台,依法开展非公共数据资源登记。
  数据资源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章 数据资源利用


  第二十七条 本市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数据持有、使用、经营等合法权益。
  鼓励和支持企业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发挥企业主体作用,释放企业数据价值。
  第二十八条 加强数据应用场景开发开放,建立多元主体合作的应用场景创新机制,强化应用场景资源供给,探索场景开放创新模式。
  参与数据应用场景建设的相关主体应当推动应用场景持续运营与优化升级。鼓励第三方服务机构、金融机构等多元主体参与数据应用场景建设和运营。
  第二十九条 本市实行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制度,采用整体授权的方式组织实施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机构负责统一组织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活动。实施机构应当根据审定通过后的实施方案,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谈判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运营机构。
  运营机构应当具备法人资质,具备数据资源加工、运营所需的管理和技术服务能力,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良好,符合国家数据安全保护要求。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本市建立数据创新应用实验室机制,作为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重要辅助机制。
  鼓励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教育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等合作共建数据创新应用实验室,推动公共数据与非公共数据融合创新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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