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条例(3)
第三十一条 市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数据需求受理反馈机制,提高公共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程度。
鼓励市场主体广泛参与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活动,提出数据应用需求,参与应用场景挖掘,共同开发数据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培育引导数据企业健康发展。
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培育引导数据公证、数据集成、数据经纪、合规认证、安全审计、风险评估、资产评估、人才培训等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健康发展。
支持探索开展数据托管服务,鼓励第三方托管机构承接市场主体的授权委托,对其合法持有的数据进行专业化运营,实现数据价值,共享数据收益。
第三十三条 支持数据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发展。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教育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依法组建行业协会,支持服务本地数据产业发展。
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提供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探索建立行业创新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数据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建立数据资产管理机制,健全数据资产价值评估、信息披露和风险防控等机制,推进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
市财政部门应当引导企业开展数据资产入表,实施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制度。
支持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规范开展数据资产价值评估。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银行、保险、担保、信托等金融机构探索开展数据信贷、数据入股、数据保险和数据资产证券化等数据价值利用创新服务。
第三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可以对不同类型的数据企业制定针对性政策措施,支持搭建生态孵化平台,大力培育创新型中小数据企业,构建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的数据产业链。
第三十六条 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国有资本投资基金和社会资本私募基金作用,扶持和鼓励数据企业发展;积极吸引社会资本投资本市重点数据企业和重大项目。
本市积极引进和培养数据产业领域关键核心技术人才,建立与数据产业发展相匹配的人才评价机制。
第三十七条 围绕支持服务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积极开展数据加工贸易、国际数据中心业务。
市网信部门会同市数据主管部门以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公安、国安等相关单位共同建立数据跨境流动专项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数据跨境中的重大问题。
市网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商务、数据等部门,指导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试点区域参照适用自由贸易试验区数据出境负面清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数据主管部门或者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数据主管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进行情况通报;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汇聚、普查、登记、共享、开放公共数据;
(二)未按照规定履行公共数据质量管理义务;
(三)未经法定方式和程序,擅自将公共数据提供给市场主体。
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数据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创新探索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分领域制定具体监管规则和标准,建立弹性监管工作机制。
在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创新探索过程中,相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现偏差失误或者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是符合规定条件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依法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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