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8)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并记分。机动车所有人不能提供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驾驶人姓名和机动车驾驶证的,对机动车所有人予以处罚并记分。
第九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经考试合格后,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一次记十二分两次以上或者累积记分达到三十分以上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还应当重新接受驾驶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后,在一个记分周期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未达到十二分的,可以申请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网上或指定地点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时间不少于六小时。经考试合格后,每次可以减少累积记分三分,但每一个记分周期内的减分不得超过六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九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本条例所称微型载客汽车,是指车长三千五百毫米以下且发动机排气量一千毫升以下的载客汽车。
本条例所称微型载货汽车,是指车长三千五百毫米以下且总质量一千八百千克以下的载货汽车。
本条例所称低速载货汽车,是指以柴油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小于每小时七十千米,总质量小于等于四千五百千克,长小于等于六千毫米,宽小于等于二千毫米,高小于等于二千五百毫米,具有四个车轮的货车。
本条例所称三轮汽车,是指以柴油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小于五十千米每小时,总质量小于等于二千千克,长小于等于四千六百毫米,宽小于等于一千六百毫米,高小于等于二千毫米,具有三个车轮的货车。其中,采用方向盘转向、由传递轴传递动力、有驾驶室且驾驶人座椅后有物品放置空间的,总质量小于等于三千千克,长小于等于五千二百毫米,宽小于等于一千八百毫米,高小于等于二千二百毫米。
本条例所称摩托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但不包括: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千克的不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整车整备质量超过600千克的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最大设计时速、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的,专供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轮椅车;电驱动的,最大设计时速不大于20千米/小时,具有人力骑行功能,且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电动机额定功率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两轮车辆。
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最高车速不大于每小时二十千米且整车质量不大于四十千克,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本条例所称助力自行车,是指装有汽油机等驱动装置,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脚踏、机动两种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第九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一百条 本条例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在金湾区、斗门区核发摩托车号牌的具体办法,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制定。
第一百零一条 本条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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