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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2017年11月22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9月27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的《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25年6月30日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的《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等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和共有物业

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一节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安全、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以自行管理的方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管理、养护、维修,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三条 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专业化、市场化、规范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职责。

第五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政策;

(二)指导和监督各区开展物业管理行政监管工作;

(三)统筹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工作;

(四)建立完善全市物业管理宣传和培训机制;

(五)建立全市物业管理信用体系;

(六)建立全市物业管理综合平台;

(七)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承接查验协议、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等示范文本;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物业承接查验备案、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二)负责业主委员会备案;

(三)指导和监督业主组织依法开展活动;

(四)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监管;

(五)开展物业服务监督检查;

(六)建立物业管理档案;

(七)指导和监督辖区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政府、街道办)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镇政府、街道办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业主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二)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项目的交接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业主组织依法开展活动;

(四)协调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纠纷;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镇政府、街道办应当配备专门的物业管理部门和专职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价格、市场监管、人民防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安全、物业收费、治安消防、公共秩序、环境卫生、房屋和设施设备使用等方面的指导、监督和服务。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营服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

第九条 在业主组织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支持业主组织依法行使职权。

鼓励和支持党员业主通过法定程序成为业主委员会成员,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依法履行职责。

加强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议事协调机制。

第十条 镇政府、街道办建立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处理机制,负责召集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等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纠纷,并可以邀请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参加。

第十一条 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镇政府、街道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和业主委员会成员进行培训,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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