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4)
(二)迁移、砍伐五十株以上二百株以下树木、胸径大于五十厘米十株以上树木或者胸径八十厘米以上树木的,报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批准;
(三)迁移、砍伐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树木的,报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经批准迁移或者砍伐树木的,申请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相关批准信息,并负责树木的迁移或者砍伐,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进行指导和监督。
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在批准前,应当进行现场查勘、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属于砍伐树木的,应当征求专家意见;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定期向社会公开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的审批、监督检查情况。
第三十八条 因抢险救灾或者处理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需要,可以对树木进行修剪、迁移、砍伐或者临时占用公共绿地。 在紧急情况排除后四十八小时内,应当将有关情况报告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园林绿化保护责任人。迁移、砍伐树木或者临时占用公共绿地的,应当在紧急情况排除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禁止下列损害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以采摘、攀折、钉拴、刻划、缠绕等方式损害植物;
(二)违反管理规定践踏公共绿地;
(三)在公共绿地焚烧、堆放、采石取土、开垦种植、养殖禽畜、放牧、私搭乱建;
(四)在公共绿地倾倒垃圾、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五)未经许可在公共绿地摆摊设点、停放车辆;
(六)损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基或者绿地范围内的供排水设施等;
(七)其他损害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四十条 因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公共园林绿化或绿地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当向事故发生地所在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赔偿损失。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损坏的公共园林绿化或绿地设施按原标准进行恢复。
第四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置绿化垃圾受纳场,实行绿化垃圾资源化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市实行公共绿地等级管理制度。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公共绿地等级标准和养护经费标准,并适时进行调整。
养护单位应当按照园林绿化养护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强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第四十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录入园林绿化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送行政执法过程中相关主体的违法信息,纳入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及其所属的园林绿化专业管理单位应当依照规定权限,加强对园林绿化工作的监督检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园林绿化工程在设计、施工阶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园林绿化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处罚的,应当及时告知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处理。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的方式、处理流程和时限,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降低配套园林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无法改正的,按照未达标园林绿化面积基准地价的五倍处以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立体绿化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由责任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财政性投融资公共绿地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相关审核程序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由责任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逾期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质量要求恢复绿地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占用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占用、拆除立体绿化或者未恢复原有立体绿化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占用或者拆除立体绿化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承担园林绿化养护责任的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科学修剪树木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每株一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按照每株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未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科学修剪树木的,由园林绿化部门代为修剪,费用由承担园林绿化养护责任的经营单位和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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