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5)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砍伐、迁移树木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每株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按照所占用或者损毁绿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五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责任;
(二)擅自改变绿地范围控制线和永久保护绿地使用性质;
(三)未按规定向社会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履行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程序、向社会公布;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公共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各类公益性公园绿地、街旁绿地、道路绿地、广场绿地、河道绿地等;
(二)公共建筑,是指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以及交通运输类建筑等;
(三)立体绿化,是指以建筑物、构筑物为载体,以植物为材料,以屋顶绿化、架空层绿化、墙体绿化、棚架绿化、桥体绿化等为方法的绿化形式的总称;
(四)绿化垃圾,是指园林植物在园林绿化养护过程中产生或者人工修剪所产生的枯枝、落叶、草谢、花败、树木剪枝及其他植物残体。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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