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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停车场条例
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4号)

  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25年9月25日修订通过的《广州市停车场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5年12月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2月17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的决定

(2025年12月4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停车场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广州市停车场条例

  (2017年12月27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8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9年11月2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等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5月27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理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与民法典不一致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5年9月25日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修订 2025年12月4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公共、专用和临时停车场的使用和管理

第四章 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等活动。

  第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停车场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协助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停车场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监督本市停车场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消防救援、人民防空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依法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范围根据省定价目录的规定确定,机场、车站、码头、口岸配套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实行政府定价,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及换乘站配套停车场、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住宅停车场实行适用议价规则的市场调节价。其他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城市中心区域高于外围区域、重点区域高于非重点区域、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制定差别化的收费标准,并设置合理的免费停放时长。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一般每五年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的收费标准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本市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实时公布经营性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的分布位置、泊位数量和收费标准等停车泊位信息,向社会公众提供停车引导、泊位共享等服务。停车信息服务经营者应当将停车泊位信息接入本市停车信息管理系统。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和处罚等方面的信息依法与本市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共享。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违反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规定的行为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或者直接向交通运输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投诉、举报。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及时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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