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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专利保护和促进规定——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号)

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3号)

  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25年9月25日通过的《广州市专利保护和促进规定》,业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5年12月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2月12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专利保护和促进规定》的决定

(2025年12月4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专利保护和促进规定》,该规定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保护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专利保护、促进以及相关活动。

  第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本行政区域专利开放合作,支持中新广州知识城开展专利运用和保护综合改革试验,促进粤港澳大湾区专利工作协同发展,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根据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处理专利侵权纠纷。

  发展和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司法行政、财政、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

  第三条 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推动高价值专利前瞻性布局,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关键核心技术、原创性技术、引领性技术的研发和专利密集型产品的培育,发展专利密集型产业。

  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专利密集型产业培育目录,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高价值专利和专利密集型产业的统计监测与分析研判。

  第四条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专利快速预审机制,为本市相关产业提供专利申请和确权的快速审查通道。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和市人民政府、相关区人民政府共同建设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企业事业单位提供专利快速预审服务。

  专利快速预审服务不得收取费用。

  第五条 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向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申请备案,经初审合格并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复核同意,成为备案主体。备案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要求。

  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备案结果告知备案主体申请人。

  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备案主体应当及时提出信息变更申请。备案主体注销或者注册地迁出本市的,由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核后取消备案资格。

  第六条 备案主体可以通过国家预审管理平台和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线下窗口申请专利快速预审。

  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审核专利快速预审申请。预审合格的,指引备案主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正式申请,并出具一致性审核意见;预审或者一致性审核不合格的,可以指引备案主体按照普通程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专利申请。

  第七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专利成果,自授权公告之日起满三年没有实施且无正当理由的,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纳入并定期向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推送公开实施建议清单。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自收到公开实施建议清单之日起六个月内,可以确定纳入公开实施的专利以及实施的方式和费用标准。

  专利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缓纳入公开实施:

  (一)可能损害国家利益、重大公共利益;

  (二)因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等原因尚不具备实施条件;

  (三)存在专利权属纠纷;

  (四)法律、法规禁止或者限制公开实施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以及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支持全国高校区域技术转移转化中心(粤港澳大湾区)广州分中心建设、运行,推动其建立高校专利服务本市产业的工作机制、对接港澳高校技术转移部门的协同机制、专利转化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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