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专利保护和促进规定(2)
第九条 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金融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专利质押融资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服务机制,推动与金融机构双向互通专利质押融资金融数据信息。
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金融管理部门建立健全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通过坏账补偿、贴息贴保、担保补贴等方式降低专利质押融资风险,促进金融机构开展专利质押融资业务。
第十条 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对举证充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涉案专利权属无争议且未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的专利行政裁决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办理。
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的专利行政裁决案件,可以书面审理或者经口头审理查明事实后进行当庭裁决。行政裁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经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为异议成立,或者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
国家、省对专利行政裁决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专利权人向他人发出侵犯专利权的警告,被警告人可以书面催告专利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裁决。自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专利权人既不撤回警告,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裁决的,被警告人可以请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对侵权行为是否成立进行裁决。
第十二条 专利行政裁决程序中,专利权人有证据证明侵权事实存在且不立即停止涉嫌侵权行为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利权人的申请并经调查初步认定侵权事实成立的,可以发布临时禁令,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发布临时禁令前,应当组织双方进行听证。根据需要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提供担保;专利权人不提供担保的,应当驳回申请。
被申请人对临时禁令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解除临时禁令:
(一)临时禁令依据的行政裁决案件已作出不侵权结论;
(二)申请人撤回临时禁令申请或者行政裁决请求;
(三)临时禁令依据的专利权被宣告无效。
临时禁令依据的专利权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或者被申请人提供了反担保的,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解除临时禁令。
第十四条 展会举办地的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区域内举办的展会加强专业指导和监督检查,依申请指导展会主办方开展展前专利风险排查。
展会主办方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展会中发生的专利侵权纠纷,并于展会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将纠纷投诉、处理情况报送专利行政主管部门,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合规督导。
经展会调解处理的专利侵权纠纷,展会主办方应当根据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出具相关事实状态证明,或者为其查阅、复印有关材料提供便利。
第十五条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涉诉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但是相关行政诉讼尚未终结的,平台内经营者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申请恢复链接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经审核后可以恢复链接或者服务。
依照前款规定恢复链接或者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要求平台内经营者提供担保。
第十六条 广州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建立健全本市专利信息资源数据中心和专利服务“一站式”办理中心,加强专利信息资源采集、研究和运用,推进专利服务全流程电子化。
第十七条 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完善专利导航服务,对重点行业、领域的专利信息开展分析,建立专利导航成果数据库并定期依法向社会发布,为宏观决策、产业规划、企业经营、技术研发和人才管理等活动提供指引。
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培育、规范专利导航服务市场,合理布局、指导监督专利导航服务基地、专利导航工程支撑服务机构高质量供给专利导航服务资源。
专利导航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开展信息采集、分析研判,成果应当客观、严谨、实用。财政资金支持的专利导航成果应当经过合规、绩效等评价验收。
第十八条 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商务、司法行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建设海外专利维权援助体系,开展海外专利风险预警,建设海外维权专家库、案例库和法律库,提供海外专利纠纷信息服务,加强国家级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广州分中心建设。
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商务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金融管理部门开展海外专利维权互助引导,指导企业、行业协会、服务机构建立海外专利维权联盟,引导社会资本设立海外维权援助互助基金,支持保险机构依法开展专利海外侵权责任险等保险业务。
第十九条 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未依法履行保护和促进职责的,依法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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