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8号)

  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于2025年7月22日通过的《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5年10月1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0月22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5年10月11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2025年7月22日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25年10月11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安全责任主体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四章 安全鉴定

第五章 危险房屋治理

第六章 房屋应急抢险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和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投入使用房屋的结构安全防范、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等管理、监督活动。

  第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房屋使用安全普查、应急抢险、白蚁防治、危险房屋巡查、危险房屋代管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区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房屋使用安全日常管理、危险房屋督促治理以及应急抢险等工作。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市房屋使用安全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管理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房屋应急抢险、白蚁防治等相应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负责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具体事务。

  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林业和园林、消防救援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等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相关管理、监督工作。

  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

  (一)房屋的结构类型、完损等级等安全普查信息;

  (二)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信息;

  (三)符合条件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白蚁防治单位的基本信息和信用评价等情况;

  (四)依照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受委托负责管理房屋使用安全公共事务组织的基本信息;

  (五)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基本信息;

  (六)其他有关房屋使用安全的信息。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受让人、房屋使用人可以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物业服务人、白蚁防治单位等查询房屋设计工作年限、房屋结构类型、楼(屋)面设计最大荷载、竣工图纸和白蚁防治等相关电子或者纸质资料。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防治等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相关单位的从业行为进行信用评价。

  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防治、物业管理、装饰装修和不动产中介服务等行业协会应当建立信用承诺和自律公约制度,协助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标准制定、数据统计、信用评价建设、新技术推广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不履行相应职责的行为有权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或者直接向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投诉、举报。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及时反馈。对查证属实的严重违法行为的举报,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章 安全责任主体

  第七条 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有代管人的,代管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无代管人的,房屋使用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