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3)
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房屋使用安全隐患巡查清单,明确巡查事项、内容和周期,组织开展房屋使用安全业务培训,对上报的房屋使用安全信息进行核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予以登记并录入房屋使用安全动态信息管理系统。
学校、养老院、场馆、医院、商场和车站等公共建筑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检查房屋使用安全状况,检查结果应当书面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并录入房屋使用安全动态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五条 根据省有关规定确定的限额以上的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不得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
限额以下的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设计拆改房屋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结构的,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在开工前向所在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装饰装修信息录入。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现场巡查,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装饰装修活动进行现场巡查,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拒不配合巡查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按照管理规约限制施工人员、施工机具、机械设备和材料等进入装饰装修活动现场。
第十六条 依法对自建房进行改建、扩建的,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属于限额以下工程的,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所在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开工信息录入。
依法对自建房进行改建、扩建的,应当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并执行相关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
第十七条 房屋转让或者出租时,房屋转让人、出租人应当将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变动情况在房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中注明或者以其他方式书面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变动情况纳入房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格式样本。房屋受让人和承租人可以向物业服务人查询上述情况,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及相关装饰装修工程,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不得低于十五年,自房屋建筑工程竣工联合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超出包治期限发生蚁害的,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白蚁防治责任。
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自建房白蚁预防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第十九条 房屋建筑工程委托监理的,应当将白蚁预防工程一并委托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白蚁防治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对白蚁预防工程质量负责。
白蚁预防工程应当按照本市房屋白蚁防治标准开展防治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当按照本市标准及时进行补救处理。建设单位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时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白蚁预防工程验收资料,验收后纳入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六个月内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白蚁预防工程纳入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管体系,对白蚁预防工程质量开展定期检查。
第二十条 在房屋使用安全普查中发现房屋有蚁害的,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者包治责任单位进行灭治;对发现有区域蚁害的,应当及时组织区域白蚁治理。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加强蚁害检查,发生蚁害的应当及时委托符合条件的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砖木结构房屋蚁害导致出现安全问题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进行维修、加固。相邻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配合白蚁检查、灭治工作。
第二十一条 从事白蚁防治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组织机构、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生物、药物检测、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等条件,并向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定期复查、回访、药物管理等制度和业务档案。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进行蚁害调查并及时向社会发布蚁害情况报告,根据备案信息向社会公布本市白蚁防治单位名录。
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白蚁防治单位及其专业技术人员情况录入房屋使用安全动态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动态更新,并对白蚁防治单位的备案信息、防治质量、业务档案和药物安全管理等情况开展定期检查。
第四章 安全鉴定
第二十二条 房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委托符合条件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安全鉴定,并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隐患;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一)地基出现不均匀沉降,或者主要承重构件出现裂缝、变形、腐蚀等结构损伤的;
(二)因自然灾害或者事故灾难造成房屋结构损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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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