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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7号)

  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于2025年7月22日通过的《广州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5年10月1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0月15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的决定

(2025年10月11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该规定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制定与修改

第三章 规划实施

第四章 监督与治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规划科学,防止规划失误和规划折腾,加强本市国土空间规划制定、实施、监督、治理以及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建设等活动的管理,优化国土空间格局,促进国土空间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建设创新、宜居、美丽、韧性、文明、智慧的现代化人民城市,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遵循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底线思维、系统治理、区域协调、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三条 本市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外不得另设其他空间规划。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土空间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的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工作决策机制和协同机制,统筹协调国土空间规划制定、实施、监督、治理的重大事项。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其派出机构做好特定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制定、实施、监督、治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土空间规划制定、实施、监督、治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国土空间规划有关工作;街道办事处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配合做好国土空间规划有关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监督、治理等经费以及因规划变更导致的政府补偿支出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园林、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政务服务数据管理、港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土空间规划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市规划委员会制度。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进行国土空间规划决策时,应当将市规划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为首要参考。当决策意见与审议意见不一致时,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应当暂缓决策,在进一步组织论证后方可决策。

  市规划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代表、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众代表组成。其中,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众代表委员人数应当超过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市规划委员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始得举行。出席会议的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众代表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参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会议议题须有市规划委员会应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赞成方可通过。与会人员的意见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一并上报。

  市规划委员会的产生、任期和议事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市规划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第七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作为全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的数字底座。各有关部门应当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定期收集、更新、整合、提交国土空间有关数据信息,形成覆盖全域、动态更新、科学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为基础,会同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修改提供技术支撑。

  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国土空间相关公共数据共享,推动实现政府与社会之间的信息交互。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国土空间的数据目录以及数据格式、更新频率、共享方式等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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