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3)
第十五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不同层级深度分为单元层次和地块层次。两个层次可以单独编制,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合并编制。
单元层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明确主导属性、发展规模、底线约束、功能布局、配套设施、公共空间、资源利用等总体管控要求和相关单元的协同要求。
地块层次控制性详细规划在遵循单元详细规划管控要求的基础上,明确用地布局并确定地块主要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具体管控指标和要求。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层次详细规划确定用地规划条件。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实行弹性管控的目录和要求,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村庄规划应当落实底线管控要求,统筹保障农村村民居住、乡村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等用地需求,明确耕地等自然资源保护、历史文化传承与保护、防灾减灾等具体安排。
第十七条 特殊类型详细规划应当根据城乡交界、海域海岛、生态保护等区域的特点和需求,合理确定管控内容。
第十八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特殊类型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国家和省对特殊类型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国家、省、市要求,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特殊类型详细规划需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专项评估的,应当在规划提交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前组织开展。
村庄规划根据需要统筹编制。编制村庄规划应当在村内公示不少于三十日,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特殊类型详细规划进行修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论证修改的必要性,一并提出论证报告和规划修改方案,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程序执行。
详细规划修改方案涉及改变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按程序修改总体规划。涉及调整专项规划空间管控要求的,应当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后在详细规划中确定。
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突破单元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地块详细规划进行审批。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收集汇总市、区编制需求后制定目录清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未列入清单的,相关行业、领域的主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需求,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
第二十一条 下列专项规划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编制审查:
(一)耕地保护、生态廊道、生态修复、海岸带及海洋空间;
(二)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
(三)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
(四)综合交通体系、地下空间、竖向控制;
(五)与规划和自然资源职责相关的战略发展重点地区、跨行政区域或者流域;
(六)其他对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作出专门安排或者以空间资源需求为主要内容的专项规划。
除前款规定之外的专项规划,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能组织编制。
第二十二条 专项规划应当遵循总体规划,不得违背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并且应当符合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国土空间底图底数、空间性要素入库标准。
专项规划应当根据空间开发、保护、利用等空间资源需求编制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专章。专章应当说明与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落实情况,形成规范的空间矢量数据。
专章中的近期建设用地空间布局方案达到详细规划深度,并且在专项规划公示时予以专门说明、听取公众意见的,专项规划经批准后,近期建设用地空间布局可以直接纳入详细规划。
第二十三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部门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在报送审批前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用地用海使用标准、空间性内容与国土空间规划一致性等技术审查,并将专项规划的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专章提请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相关部门方可将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还应当在提交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前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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