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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4)

  法律、法规对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专项规划审批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专项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要求将规划成果提交至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编制、审批程序修改专项规划:

  (一)所依据的有关国土空间规划发生变更需要修改的;

  (二)因行政区划调整需要修改的;

  (三)因国家重大战略调整、重大项目建设需要修改的;

  (四)特定领域、特定区域、特定功能发生变化需要修改的。

  第二十五条 国土空间设计包含城市设计、乡村设计,纳入相应层级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城市整体风貌、山水格局、空间形态、功能分区、历史文化传承等要素编制城市设计,涉及历史文化保护、景观敏感地区、重大交通枢纽等重点地区的,还应当编制重点地区城市设计。重点地区的范围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后向社会公布。

  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应当对城市形态、公共空间、建筑风貌、文化传承等要素提出管控要求并附图则,纳入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强化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指导约束。

  编制、修改城市设计应当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或者纳入同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并审批。

  第二十七条 城市设计应当统筹考虑城市雕塑、城市色彩等城市公共艺术的建设布局,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应当安排城市公共艺术。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广城市公共艺术。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引导大型文化、体育建筑,航站楼、火车站、城市轨道交通站点等交通场站,大型广场和公园,以及重点地区的重要建设项目配置城市公共艺术。

  第二十八条 乡村设计可以根据需要,结合乡村地域特色、景观风貌、资源禀赋和人文历史等要素统筹编制。

  编制、修改乡村设计应当纳入村庄规划一并审批。

  第二十九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规划编制成果档案分类管理制度,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同步收集整理档案。现状调研资料、有关部门意见、历次审查会议纪要、公众意见以及论证意见、规划委员会审议意见和批准文件、规划成果等资料应当及时归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持有效证明文件到规划档案保管机构查阅规划成果公开信息,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摘录、复制档案资料,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三章 规划实施

  第三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级发展规划、总体规划和实际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近期实施规划,明确近期建设的空间布局、发展方向、重点任务和时序,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实施,报总体规划批准机关备案。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土地利用、储备、供应等自然资源年度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土地储备应当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引领,合理确定储备规模,优先储备列入近期实施规划的重大基础设施周边土地、重点功能区等为实施国土空间规划而进行综合开发的用地。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储备规划、计划的统筹编制和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侵占储备土地。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储备土地的管护和临时利用,及时制止侵害储备土地权利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整备机制,编制土地整备年度计划,根据空间布局、开发、利用需求划定土地整备的范围,通过征收、收回、置换等方式,整合零散、低效用地,实现土地成片连片开发。

  第三十三条 城镇开发边界内依据详细规划开展城镇集中建设。

  城镇开发边界外不得进行城镇集中建设,不得规划建设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不得规划城镇居住用地,符合国家、省有关准入规定的建设项目除外。

  第三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管理围海、填海等严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本市不得新增围海、填海,符合国家、省有关准入规定的建设项目除外。

  第三十五条 本市实行海岸带综合管理,加强海岸线分类保护与利用,严格保护自然岸线。需要占用自然岸线的,按照谁占用、谁补偿原则,实施岸线占补。

  涉及海岸带地区的国土空间规划应当严格落实海岸建筑退缩线管控措施。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海岸建筑退缩线管理工作。沿海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划定、实施和优化调整海岸建筑退缩线,拓展公共亲海空间。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结合绿道、碧带、河湖、道路绿化等建设,构建连通山水、功能复合的生态廊道网络。

  山边、水边、海边、林边等景观周边区域应当预留开敞公共空间,允许绿地与广场用地、历史文化保护地区在不改变主导功能的基础上混合设置文化、游览、休憩、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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