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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6)

  (一)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乡村公共设施或者公益事业建设;

  (二)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村民经批准使用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

  符合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乡村建设规划管理要求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相关部门核发。

  第四十七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特点、规模等,明确无需办理和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具体事项范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审批机关在受理规划许可申请后,应当将有关申请在政府信息网站予以公开。

  许可事项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审批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前将许可内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等事项,书面告知申请人,并通过在审批机关门户网站、建设项目现场和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公示的方式告知利害关系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示期间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等对许可内容提出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及时采取座谈会、论证会或者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属于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属于依法应当听证的许可事项,审批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按照规定举行听证。

  公开举行听证的,审批机关应当邀请属地司法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有关社会团体或者其他具备专业技术水平的第三方机构参加听证、担任听证员或者主持听证会,与许可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编制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并与其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和平面布局、功能布局等相一致。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涉及公众利益、公共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技术经济指标和平面布局、功能布局等内容进行审查。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取得施工许可。依法无需取得施工许可的,应当在一年内开工。逾期未取得施工许可或者逾期未开工、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许可自行失效。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不少于许可延期手续办理时限的时间内申请延期。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或者张贴公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所有附图、附件复印件,接受社会监督,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应当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放线;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前,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放线。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依法接受委托的部门应当在放线后自行开展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验线。

  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调整;需要调整的,应当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提交调整方案以及合理性、必要性证明材料,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涉及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调整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先征求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涉及不动产所有权人的专有部分或者其所在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关不动产所有权人的同意;

  (三)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批前公示、座谈会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局部调整不改变建筑工程使用性质、不增加建筑面积、不改变建筑外立面风格,或者经相关主管部门、接收单位同意增加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项目面积的,可以在完工后直接申请规划核实。但是属于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向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调整手续。

  第五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后申请办理规划核实手续,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建设用地供应文件、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等进行核实,通过核实的,出具规划核实意见。未经规划核实或者核实不通过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竣工验收资料。

  第五十四条 建筑物的使用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或者不动产登记的用途,不得擅自改变。确因社会经济发展、产业布局和区域功能调整需要改变建筑物用途的,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同时不得影响建筑物安全使用,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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