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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7)

  变更不动产登记用途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关于申请规划许可的手续办理。用途变更后,涉及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审批、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应当在办理不动产用途变更登记前,完成相应手续。

  第五十五条 因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或者防灾减灾应急需要搭建辅助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依据政府有关规定允许建设临时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工程时应当明确使用期限,建立临时建设工程管理档案,并对临时建设工程实施动态跟踪管理。但本条例实施前批准的不属于本条第一款规定范围的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届满后不得延期。临时建设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临时建设不得改变用途或者转让。

  同时涉及临时用地和建设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规定合并办理。临时建设期限不得超过临时用地期限。

  第五十六条 重点功能片区、土地储备、市政交通公共设施近期建设计划范围内的城镇危旧房改造,应当优先征收、腾退或者置换,依法予以搬迁安置补偿;暂不实施的,应当主要采用原状维修方式。

  前款规定范围外的城镇危旧房改造,可以采用原状维修或者拆除重建的方式实施改造提升,为改善民生、增加公益设施或者公共空间的,可以适当增加建筑面积。

  对于改建、扩建、原址重建项目受客观条件限制,其建筑间距、建筑退距、建筑面宽、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配建等规划管理指标,可以通过技术措施以不低于现状指标实施危旧房改造。

  第五十七条 因依法修改并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或者依法修改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因公共利益修改规划许可的,由政府予以补偿,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开发权益置换。货币补偿由财政评审核定,开发权益等价值置换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核定。

  因建设单位和个人申请修改规划许可的,由修改规划许可的申请人予以补偿。

  第五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依法实施低效用地再开发。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低效用地调查认定,将低效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管理。

  第五十九条 本市建立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机制,分区分类有序开展土地、矿产、海洋、森林、湿地等各类国土空间生态要素的保护修复,推进国土空间全要素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

  按照“谁修复、谁受益”的原则,社会资本可以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投资、设计、施工、运营、管护。

  第四章 监督与治理

  第六十条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通过执法检查、专项报告、满意度测评等形式,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一年度国土空间规划的实施情况,经依法授权或者委托制定的特定区域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情况由市人民政府一并报告。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国土空间规划的实施情况。报告实施情况应当附上一年度违法违规全部未纠正案例。

  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就修改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等规划调整事项,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作专题报告。

  第六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制定、实施、监督、治理全周期、各环节责任倒查和追究机制,参与相关工作的经办人、审批人等责任人应当在批准文件上签名盖章,并终身负责。

  第六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组织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每五年开展一次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情况的全面评估。

  体检评估结果作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修改的基础。市、区人民政府结合体检评估结果,完善规划的制定、实施和空间治理。

  第六十三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对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建设的各项行为进行动态监测,对突破或者临近重要控制线、规划约束性指标以及刚性管控要求的行为及时预警,并根据预警情况及时发现问题、评估风险、治理整改。

  第六十四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等(以下统称有权查处机关)按照职责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实行责任倒查,做到动态清零。

  有权查处机关和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查处未办理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办理建设用地供应审批手续,或者未取得规划许可、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等国土空间规划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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