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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8)

  集体土地所有权人、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对承包人、承租人或者其他实际使用人使用土地开展建设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有权查处机关报告,协助制止违法行为。

  第六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粤港澳大湾区、广州都市圈其他关联城市的国土空间规划对接,统筹空间资源利用,推进区域一体化高质量发展。

  第六十六条 国土空间规划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充分发挥行业和政府间的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推广业内优秀工作成果,促进行业机构以及专业技术人员诚信执业、探索创新,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行业组织的监督指导,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七条 本市推行责任规划师制度,广泛吸纳具有专业资质或者从业经验的个人为国土空间规划、建设、治理提供技术咨询、规划服务、实施指导、宣传引导等技术服务。

  第六十八条 本市建立贯穿规划制定、实施、监督、治理全过程的公众参与制度,采取公示、展览、问卷调查、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推动公众参与。

  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机关、许可审批机关可以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开展宣传讲解,为社会公众学习规划知识、查询有关信息,参与规划制定、实施、监督、治理提供便利。

  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机关、许可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公众意见,并在处理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向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反馈。

  第六十九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国土空间规划监督投诉举报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布国土空间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接到投诉举报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登记,及时跟进调查处理,投诉举报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转送相关部门。

  有明确投诉、举报人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举报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处理结束后七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

  对查证属实的严重违法行为举报,可以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倒查责任人、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未依法制定和修改国土空间规划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规划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规定,未依法进行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未依法在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供应文件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未依法开展规划核实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至第二款、第六十九条规定,发现国土空间规划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或者其他未依法履行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职责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政府储备土地的,土地储备机构应当通知限期交还。逾期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处罚。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设计单位未按要求编制施工图纸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按要求对建筑施工图进行审查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罚款。

  第七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规划许可或者不动产登记用途的,由有权查处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在施工现场对外公布规划公告牌的,由有权查处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罚款。

  第七十五条 承接国土空间规划专业技术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违法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测绘、勘察、设计、评估、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监理等活动,单位责任人或者个人属于监察对象的,有权查处机关应当及时向有权机关通报,并移交相关线索材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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