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韶关市燃气管理条例(4)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九项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相应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十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规定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相应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