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条例
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二一一号
《深圳经济特区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于2025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2月31日
深圳经济特区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条例
(2025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四章 特殊监管
第五章 科创合作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七章 法治环境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保障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建设,落实《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发展规划》),推动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实现创新要素高效便捷流动,推进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以下简称深圳园区)的规划建设、运营服务、发展促进等活动。
第三条 深圳园区应当坚持深港合作、开放创新的原则,与香港园区协同发展、优势互补,建设成为深港科技创新开放合作先导区、国际先进科技创新规则试验区、粤港澳大湾区中试转化集聚区,努力成为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
第四条 深圳园区应当在科研规则、民商事规则等方面加强与香港和国际的衔接,建立更加完备的科技创新生态体系,营造高度开放的国际化科研制度环境。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建立健全适合深圳园区发展需要的体制机制。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辖区政府和深圳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完善深圳园区体制机制,在科研管理、公共服务、法治保障等方面不断推进制度集成创新。
第六条 深圳园区建立创新容错机制。在深圳园区实施的创新举措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者出现失误偏差,但是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一)符合深圳园区战略定位和任务要求;
(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
(三)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未造成重大损失;
(四)未牟取私利或者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深圳园区建设发展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重大规划、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事项。
第八条 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发展署(以下简称发展署)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深圳园区管理机构,负责推动深圳园区深港科技合作、科技体制机制创新、开发建设、产业发展、运营管理、科技服务等工作,在港澳部门指导下与香港相关部门建立直接、常态沟通机制。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深圳园区开发、建设、运营的实际需要,具体规定和调整发展署的职责范围。
发展署可以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权限范围内,根据深圳园区发展需要,制定深圳园区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发展署实行灵活的用人机制和薪酬分配机制,可以聘用符合条件的香港居民为工作人员。
第九条 市网信、港澳、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国资、市场监管、政务和数据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推进深圳园区建设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 辖区政府应当为深圳园区有关制度、政策、规则的有效实施提供保障,承担城市管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属地职责,服务保障深圳园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深圳园区专家咨询委员会,为深圳园区国际科技创新规则、优先发展领域、空间规划、重大研究计划、重大项目布局、科研资助管理、园区运营管理、招商引资、产业导入、人才引进、国际推介、园区服务以及与香港园区协同发展等重大议题提供咨询意见。
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由深港两地各界专业人士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发展署,作为日常办事机构,为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履职提供便利和保障。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深圳园区战略定位和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有利于深圳园区建设发展的稳定可预期的财政保障体制,设立深圳园区科技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深圳园区科技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可以为深圳园区产业空间筹建、创新平台建设、科学技术研究、产业中试转化、创新链条服务、人才引进培养等方面提供保障。
第十三条 深圳园区建立产业、机构、人员、货物等清单管理制度,实施高度开放的特殊监管,促进科技创新要素高效便捷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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