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条例(4)
第四十五条 深圳园区应当健全深圳园区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提供专利预审、快速确权和快速维权服务。
支持与香港园区建立知识产权常态化沟通机制,探索深港知识产权跨境服务合作和保护协作。
第四十六条 深圳园区应当加强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光明科学城等重点区域的科技合作、设施共享、政策联动。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四十七条 深圳园区建立一站式公共服务平台,健全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提升公共服务的数字化、智能化、集成化和便利化水平。
支持香港公共服务机构在深圳园区提供服务。
第四十八条 支持深圳园区在税费跨境申报和缴纳、税收监管等方面实施更加便利化、国际化的创新举措,加强深港税收规则衔接。
第四十九条 支持深圳园区打造国际人才高地,开展人才发展体制机制综合改革试点,建立与国际规则接轨的人才招聘、评价激励、科研管理、柔性引才用才等制度,探索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绩效激励机制。
允许深圳园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分支机构等用人单位,根据科研项目需要,采用更加灵活的方式引进海外高层次科技人才和紧缺人才。
第五十条 深圳园区应当为外国人办理来华工作许可和出入境手续提供便利服务,推进工作许可、签证与停居留联审联检。
第五十一条 港澳台和外籍人士可以担任深圳园区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符合条件的港澳台和外籍人士可以担任深圳园区事业单位等机构的负责人。
港澳特定职业资格专业人才,按照规定经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在深圳园区提供相应的专业服务。
第五十二条 在深圳园区从业的已在香港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并继续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香港居民,持相关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可以免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第五十三条 允许境外科研开办资金直接汇入深圳园区符合条件的外资非企业科研机构。深圳园区符合条件的科研机构可以直接在本市内银行办理外汇登记、汇款、变更、注销等各项外汇业务,相关账户开立和开办资金使用适用外汇管理部门制定的便利化政策。
第五十四条 支持深圳园区在国家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框架下,按照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的相关规定,制定和实施数据跨境负面清单。
第五十五条 支持在深圳园区建设运营国际数据专用通道,建立国际信息通信设施和保障平台,健全数据安全保护能力评估认证、数据流通备份审查、跨境数据流通和交易风险评估等数据安全管理机制。
第七章 法治环境
第五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深圳园区发展需要,依职权决定在深圳园区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本市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 合同一方当事人为在深圳园区内注册的港资、澳资企业的,在不违反国家法律基本原则并且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协议选择适用香港、澳门法律解决合同纠纷以及协议选择香港、澳门为仲裁地。
第五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在深圳园区探索与香港有关部门开展跨境合作,推动监管信息共享、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第五十九条 支持深圳园区引入和培育国际商事调解机构、国际仲裁机构,与审判机关共同构建调解、仲裁、诉讼有机衔接的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
第六十条 司法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聘请符合条件的港澳法律专业人士,参与办理深圳园区涉外案件。
第六十一条 健全港澳台地区和外国法律查明机制,拓宽法律查明渠道,支持港澳台地区法律专业人士提供法律查明协助,为科研机构、企业和个人提供港澳台地区和外国法律查明服务。
第六十二条 境外律师事务所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深圳园区设立代表处。
支持境外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依法在深圳园区开展联营,在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为科研机构、企业和个人提供法律服务。
深圳园区建立科技法律服务资源库,为科研机构和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审查、技术合同审查、科研合规咨询、争议解决等专业化法律服务,并设立国际科技法律研究机构,开展科技创新前沿法律问题研究。
第六十三条 深圳园区应当整合各类法律服务资源,提高公共法律服务供给能力,制定公共法律服务清单,建设深圳园区公共法律服务网络。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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