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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的决定
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二〇六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25年10月30日通过,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5年12月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2月5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的决定

(2025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5年12月4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定,废止《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2004年12月30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5年1月1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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