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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6)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违规运输、接收、处置污泥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其他违法处理处置污泥的行为,由生态环境和排水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危及排水设施安全运行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制定设施保护方案,或者未按照相关方案进行施工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逾期未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制定应急处理方案或者未按照同意的方案实施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制定拆除、移动方案并报排水主管部门审核或者未按照方案实施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处理废弃排水管网或者未报送相关资料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 排水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相关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排水设施,是指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排水泵站、排水调蓄设施、排水管网及其附属的检查井、雨水口。

  (二)市政排水设施,是指按照排水专项规划建设的提供城市公共排水服务的设施。

  (三)建筑小区是居住区、公共建筑区、商业服务区、工业物流区等的统称。

  (四)建筑小区共用排水设施,是指建筑小区建设的供本区域共用的室外排水管网、排水检查井、雨水口。

  (五)建筑排水设施,是指建筑内部(含地下空间)敷设的以及建筑外墙附着的排水设施。

  (六)排水户,是指向排水管网排放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的排水单位和个人。

  (七)污泥,是指污水净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或者排水管网中沉积的半固态或者固态物质,不含工业、医疗废水处理污泥。

  (八)雨水源头控制设施,是指为实现建设项目开发地块雨水径流总量控制、峰值控制、污染控制、资源化利用等单一或者多重目标而建设的雨水渗透、储存、调节、转输、截污净化等设施。

  第七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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