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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打击公职人员携款潜逃的决定》的决定
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二〇一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打击公职人员携款潜逃的决定〉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25年10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0月31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打击公职人员携款潜逃的决定》的决定

(2025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定,废止《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打击公职人员携款潜逃的决定》(1993年11月10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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