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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茅洲河流域协同保护规定
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一九八号

  《深圳市茅洲河流域协同保护规定》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于2025年8月29日通过,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5年10月1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0月23日


深圳市茅洲河流域协同保护规定

(2025年8月29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25年10月11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东莞两市对茅洲河流域的协同保护,改善流域生态环境,合理利用流域资源,推动流域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与东莞市对茅洲河流域的协同保护及有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茅洲河流域,是指茅洲河干流及其支流形成的集水区域。

  第三条 茅洲河流域协同保护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统筹协调、区域协同、科学规划、综合施策的原则,统筹推进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的协同治理与保护。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茅洲河流域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与东莞市人民政府建立协同保护机制,协调解决协同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茅洲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管理利用以及河道管理等活动。

  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管和综合执法等部门以及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协同保护相关工作。

  宝安区、光明区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茅洲河流域的协同保护工作;辖区内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和本规定的规定做好茅洲河流域保护的相关工作;相关社区基层组织应当协助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引导居民自觉参与茅洲河流域保护。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东莞市人民政府建立茅洲河流域协同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协商解决涉及茅洲河流域的下列事项:

  (一)水资源保护和利用;

  (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管控;

  (三)水环境联合监测;

  (四)防洪排涝规划建设、联合调度;

  (五)水生态保护与修复;

  (六)跨界河段保洁清淤;

  (七)重大项目建设;

  (八)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制度、重大行政决策;

  (九)其他需要协商解决的事项。

  联席会议定期召开。遇有特殊情况,市人民政府可以商东莞市人民政府临时召开。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由市人民政府会同东莞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宝安区和光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相关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与东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相关镇人民政府的日常沟通和协调联动,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宝安区和光明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东莞市人民政府、相关镇人民政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健全茅洲河流域生态环境、水资源、水文、气象、自然灾害等监测体系,提升监测的信息化、数字化和智能化水平,共享下列信息:

  (一)流域主要控制断面生态流量信息;

  (二)流域水质监测信息;

  (三)流域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信息;

  (四)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

  (五)流域水利工程(设施)信息;

  (六)重要水闸调度信息;

  (七)重要水库调度信息;

  (八)流域清淤疏浚信息;

  (九)其他需要共享的信息。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宝安区和光明区人民政府编制涉及茅洲河流域治理与保护等规划时,应当加强与东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相关镇人民政府的沟通协商,确保规划目标协调统一、规划措施相互衔接。

  第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东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量调度协同,保证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维护水体生态功能。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宝安区和光明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东莞市人民政府、相关镇人民政府对茅洲河流域水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等的防治和监管,推行雨污分流,统筹推进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

  茅洲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应当执行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东莞市人民政府协商推动总氮等水污染物总量的逐步削减,确保茅洲河流域水质的巩固和提升;经两市人民政府协商一致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共同提请省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提高茅洲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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