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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茅洲河流域协同保护规定(2)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东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交流和合作,建立相关协同机制,推动先进适用的技术跨区域研发、推广和应用。

  第十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东莞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茅洲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的排查整治,对异常排污口开展溯源,明确责任主体,实施分类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宝安区和光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会同东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相关镇人民政府实施跨界河段的保洁工作,根据需要联合开展清淤疏浚工作。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宝安区和光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会同东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相关镇人民政府开展茅洲河流域水生态环境状况调查与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组织实施水生态修复,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宝安区和光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会同东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相关镇人民政府开展茅洲河流域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工作,防治外来入侵物种对水生态环境的危害。

  第十三条 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东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茅洲河流域防洪减灾的应急联动,在制定暴雨洪水灾害应急预案时加强沟通,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建立健全泄洪提前通报机制,统筹流域防洪协同调度。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时,应当加强与东莞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沟通,实行水环境风险联合预防预警,协同开展应急演练,及时通报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跨区域水环境突发事件情况,协同开展预防和控制工作。

  第十四条 宝安区、光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东莞市相关镇人民政府的沟通,定期组织开展跨界河段联合巡河,对巡河发现的问题协同组织整改。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宝安区和光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会同东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相关镇人民政府共同加强对流域内历史文化遗产、治理文化的保护、研究与交流合作,挖掘和丰富茅洲河流域文化内涵;加强对赛龙舟等体现流域民俗风情特色活动的支持与宣传推介,发挥相关展示场馆作用,展现茅洲河历史文化与生态文明建设成果。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宝安区和光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会同东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相关镇人民政府共同提升滨水空间服务功能与智慧化水平,合理布局流域周边产业,推动流域产业绿色升级与创新发展。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宝安区和光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东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相关镇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协作,定期开展针对危害河道安全、污染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的专项联合执法行动,加强案件协助调查、管辖移送、结果通报等方面的合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宝安区和光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东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相关镇人民政府书面提出的协助执法请求,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并书面告知办理结果。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宝安区和光明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东莞市人民政府、相关镇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协同保护和监督机制;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畅通举报渠道,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提供便利;支持发展志愿者组织,鼓励开展巡河护河志愿活动;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参与流域保护科学研究活动。

  第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会同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立监督协同机制,协同开展执法检查等活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在茅洲河流域的贯彻实施。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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