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合成生物产业创新发展若干规定(2)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推动与国家、省药品监管部门联动支持相关技术审评机构提供化妆品技术审评服务,开展特殊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的技术审评工作,进口普通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后的资料技术核查工作,以及化妆品新原料使用和安全情况报告的评估工作。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推动具备能力的技术机构争取国家市场监管部门的委托,对已批准注册的保健食品中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外的原料情况进行研究分析。符合要求的,技术机构应当及时提出拟纳入或者调整目录的建议。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积极培育具备相关研究能力的技术机构,为企业申请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相关注册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推动具备检测条件和能力的技术检测机构接受国家农业部门的委托,参与农业转基因、农业用基因编辑生物安全评价工作,开展农业转基因、农业用基因编辑生物及其产品检测等工作。
第十七条 市卫生健康部门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临床试验中心搭建由医疗卫生机构、科研机构、合成生物企业参与的合成生物临床研究及转化合作平台,构建跨境临床试验协作网络,加速合成生物研发成果的临床研究及转化。
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加强临床研究能力建设,完善临床研究支撑体系,提高临床研究伦理审查效率,提升临床研究对合成生物产业发展的支持能力。
第十八条 支持药品生产企业使用合成生物技术替代动植物提取法生产药品;鼓励企业申请创新药上市许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自行生产药品,或者依法委托一家以上符合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生产。
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生物制品、临床急需生物制品相关企业参与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开展的分段生产试点工作,在统一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下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可靠。
第十九条 鼓励对生物能源和生物基、可回收、可再循环高性能材料的开发应用,支持将相关应用项目纳入温室气体自愿减排、碳普惠机制。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适应生物基产业化发展的载体空间建设,创新生物基产业化项目的审批机制。
鼓励建设生物精炼中心,提升生物精炼示范技术能力,提供共享生产空间。
第二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市科技创新部门编制合成生物创新产品首购目录,市财政部门依法推进相关产品便利化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每年向市科技创新部门报告上一年度直接采购合成生物创新产品的种类、数量、金额,以及无法满足采购需求的合成生物创新产品的具体类别、预期性能标准或者其他相关规格。市科技创新部门应当围绕合成生物创新产品的应用情况优化技术攻关重点方向。
市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创新部门可以编制合成生物创新产品推介目录和典型应用场景清单。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等主体加大对合成生物产品的购买力度。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合成生物标准体系建设,引导企业、科研机构等建立技术研究与标准研究同步、科技成果转化与标准制定同步、科技成果产业化与标准实施同步的工作机制,推动标准与科研、产业一体化发展。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优先开展首购目录内的合成生物创新产品的标准化建设。
鼓励社会团体、产业联盟制定合成生物创新产品团体标准,构建产业标准体系,发挥引领创新和行业自律作用。
鼓励企业将科技成果融入企业标准,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际标准的企业标准,积极主导或者参与国际国内标准研制。
第二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产业园区运营企业、有能力的合成生物企业等建设专业化合成生物产业园,为合成生物产业提供研发、可工业化量产的空间与配套设施,以及专业化、市场化、定制化的公共技术服务。
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合成生物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需要,支持与市外相关产业园区合作建设专业化合成生物产业园。
鼓励商会、行业协会编制专业化合成生物产业园设计标准与评价体系。
第二十三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编制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时,应当合理保障合成生物产业建设用地需求,实施灵活的土地供应保障机制,科学确定开发强度和配套功能,对于实现工业化量产的合成生物企业产业空间需求予以优先保障。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政府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健全完善政府投资基金全生命周期考核评价体系,聚焦合成生物领域中小微企业、早期科技项目、具有较高技术门槛和明确应用场景的关键核心技术开展投资。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合成生物产业发展,支持合成生物优质企业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发起产业并购基金,促进产业链整合,助力产业快速发展。
发挥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加大对合成生物初创企业信用担保力度,降低合成生物初创企业融资成本。
鼓励金融机构加强与合成生物企业合作,加大信贷资源投入,开发适配的金融产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为企业开展经营提供便利化的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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